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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一案〔2023〕澄行复第8号驳回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06 08:58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8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3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1121日作出的举报编号1441704002022102768788322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1015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居家日用旗舰店”支付3.8元购买“雪糕模具”一份,订单编号:221015-588109597562976,商家通过韵达快递:462607607136698发出。本人在20221019日签收本人于20221027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1121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立案。申请人与202210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产品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所销售的雪糕模具无文标签,无厂名厂址、合格证、保质期、生产日期、耐热温度、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回复称产品包装上附有合格证,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信息,不属于”三无”产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同时上传资料可以证明商家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并未正视举报问题,回复称举报情况立案依据不足。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部门典型的不作为,遇事履职不尽责、玩忽职守,失职视察,并未客观公平公正处理,糊弄申请人等问题,任由商家继续违法经营,属于失职渎职行为,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另外,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举报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已超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被申请人为“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与申请人无关,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所述,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10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实名举报阳江市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1121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不是作出举报编号1441704002022102768788322的不立案决定的行政机关,针对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申请人应当向阳江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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