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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3〕澄行复第35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01 09:08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35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460585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2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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