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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22〕澄行复第179号驳回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3-01 13:53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179

申请人宗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12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9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B04390966336。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97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并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中途因疫情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申请,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并未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告知,已经超过了法定告知期限,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29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江阴市澄江街道茶馆服务店(以下简称茶馆”)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2022919日受理该投诉举报,并于2022919日通过挂号信书面告知申请人茶馆明确拒绝调解故终止调解的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经初步核查,茶馆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申请人2022916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2022919日通过挂号信书面告知申请人立案调查的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2022916日予以立案,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20221214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处理期限三十日。目前该案尚在案件处理期限内。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符合程序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94通过挂号信XB04390966336向被申请人投诉茶馆销售的老白茶和九曲红梅茶存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赔偿并对茶馆进行查处。97日,该挂号信被投递到江阴市第一中学收发室,98日被重新投递,当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916日被申请人对茶馆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被申请人认为茶馆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决定立案调查。同日茶馆明确拒绝调解。919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终止调解和立案的决定。1214日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处理期限三十日。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投递情况说明、拒绝调解说明、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立案告知书、投诉处理告知书、延期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申请人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并在决定对投诉终止调解后,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茶馆进行调查,决定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法定程序延长案件处理期限三十日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尚在案件处理期限内。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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