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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2022〕澄行复第154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03 13:37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154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交)行罚决字〔2022〕5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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