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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关于某花苑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补选的通知》一案〔2022〕澄行复第149号驳回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1-30 14:14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14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江阴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龙山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办事处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花苑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补选的通知》不服,于2022年11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12月30日,决定对审理期限延长30日。同日,向申请人作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告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明确复议请求。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苑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补选的通知》;2、被申请人履行指导花苑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筹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职责。

申请人称: 江阴市城东街道所辖花苑小区不论是首次交房时间还是交房户数和面积,均已达到法定业主筹建业主委员会自治本小区的条件,但是业主代表多次向辖区政府申请筹建业委会,但也多次受到各种不正当的阻碍,现经过业主们不懈的努力,筹备组成立已经进入公示期,但是被申请人甘为不法利益的保护伞,采取消极怠政、徇私枉法手段,无视法律法规,非法阻挠筹备工作,经政府审核通过的筹备组成员,在公示后被申请人又毫无法律依据声称筹备组成员没有参与筹备的资格,对群众提出的质疑拒绝答疑,再谎以筹备组成员自称自身原因无法参与筹建工作为由张贴补选筹备组成员的公告,以阻碍业主自治的进程。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机构,负有行政职责却违法行政,无底线损害群众合法利益,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请江阴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花苑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补选的通知》的行为主体适格。就作出《关于花苑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补选的通知》的通知主体是被申请人花苑小区位于江阴市城东街道核心区域龙山大街和创新大道交汇处,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花苑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补选的通知》的行政行为严格按照行业《指导规则》、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1、 具体行政行为指: 于2022 年10月24日由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花苑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补选的通知》。前期,花苑预成立业主委员会,在高新区社事业局、山观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成立筹备组。成员分别为:山观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1名、社区辅警1名、社区网格员1名、业主代表6名。在公示期间,发现筹备组中的4名业主代表具有拖欠物业费用的行为,根据《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规则》)中第二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根据核实,申请人不符合作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的资格,如申请人将物业服务费补缴到位,并满足《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可以继续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方可进入筹备组。目前被申请人已经张贴补选公告,满足条件的业主均可报名。

2、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1日公示筹备组报名名单。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筹备组成员有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故山观社区居委会电话通知此名单内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筹备组,因此在筹备组名单中予以去除。去除的具体人员名单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4人;目前筹备组人员名单为:潘某某、李。申请人逾期后,主动补缴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继续报名筹备组补选。由于9月11日公示的名单中4名业主已不符合条件,需补选筹备组成员,因此于2022年10月24日在小区张贴了《关于花苑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补选的通知》,内容合理,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撤销。

3、证据充分。(详见附件证据目录)

三、被申请人严格履行指导花苑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筹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职责。关于申请人就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履行指导花苑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筹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职责",根据《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规则的通知》中第一章第六条之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日常运作和换届选举等。目前该小区处于成立筹备组阶段,街道、社区一直在指导成立筹备组,且按照流程已公示补选通知,自始至终履行了职责。截至目前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不多,待筹备组人员齐全,资格审查和公示成功后,筹备组正式运行,并按要求在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不存在被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所说的未履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筹建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公告了花苑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名单。深圳市深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花苑项目部提供物业费缴费情况说明,指出部分进入筹备组名单的业主存在拖欠物业费情形。10月24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花苑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补选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有数名前期报名的热心业主因故无法参与筹建工作,希望各业主推荐其他业主补入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以上事实有《关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缴费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两个复议请求,因该两个复议请求分别指向不同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一行为一诉”的立案受理原则,本机关遂于2022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告知书》,向申请人释明选择两个复议请求中的一个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请求,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明确复议请求。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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