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0231 | 生成日期 | 2023-01-19 | 公开日期 | 2023-01-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物价 | 关键词 | 规划,经济,价格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根据市场煤炭价格变化情况,综合考虑供用双方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燃煤供热销售中准价为254.5元/吨,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
按照澄价发〔2010〕44号《关于建立煤炭蒸汽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规定,根据市场煤炭价格变化情况,综合考虑供用双方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燃煤供热销售中准价为254.5元/吨,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对安装脱硫设施,实现在线监测并经有关部门确认达标排放的供热企业,供热价格可增加5元/吨;对安装脱硝、除尘等设施经有关部门确认达标排放的供热企业,供热价格可增加10元/吨;以上所增加价格不得计入浮动基数。销售价格最高不得突破294.95元/吨。
调整后的燃煤供热价格自2023年1月19日起执行。
各供热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主动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