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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2〕澄行复第140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2-22 10:54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140号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449984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1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8449984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年检机动车被罚款200元,扣1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未年检只须罚款不用扣分,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22年11月1日8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未经检验的苏EXXXXX小型轿车行驶在五星桥东时被被申请人民警拦下,经检查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苏EXXXXX小型轿车年检期限为2022年1月31日,其行为涉嫌实施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等证据证明。因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小型、微型管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6个月检验1次”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管辖,民警遂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2028118449984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在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

二、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对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未予否认,也认可罚款处罚,但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需罚款不需扣分。被申请人认为对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驾驶人实行的记分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实施的一项驾驶员管理办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裁决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其记分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第32028118449984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合理适当,故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第3202811844998470号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名下登记的苏EXXXXX小型轿车最新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2022年11月1日8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苏EXXXXX小型轿车行驶在五星桥东时被被申请人民警拦下检查,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嫌实施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当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签收了该处罚文书。

以上事实由车辆信息查询、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本案中,申请人名下登记的苏EXXXXX小型轿车最新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按照规定其应于有效期截止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022年11月1日8时10分许,在被申请人检查时,申请人仍未对其名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机动车未年检只须罚款不用扣分,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累计记分,故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449984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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