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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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3118 生成日期 2022-12-07 公开日期 2022-12-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社会救助 关键词 社会保障,救济,办法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阴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给付办事服务指南
江阴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给付办事服务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基本编码

000511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编码

11320281014040572G4000511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281014040572G400051100100001

事项状态

运行

事项版本

1

实施主体

江阴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委托部门

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承诺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理时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或1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江阴市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春季(5月1日-6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秋冬季(10月-4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10-86861519;现场咨询:江阴市澄江街道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1519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510-86861523;现场投诉:江阴市澄江街道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1521办公室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办机构

暂无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审批结果样本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适用范围

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江阴市民政业务云平台

行政诉讼途径

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途径

江阴市人民政府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

1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书

原件,一份

2

户籍证明

复印件,一份

3

身份证明

复印件,一份

4

婚姻状况证明

复印件,一份

5

疾病证明

复印件,一份,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

6

残疾证明

复印件,一份,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

7

房产证明

复印件,一份,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

8

房屋租赁协议

复印件,一份

9

收入证明

原件,一份,企业在职职工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并盖章,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证明需村(社区)、镇(街道)经办人与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

10

社保缴费证明

原件,一份,由人社部门出具并盖章

11

最低生活保障户家庭承诺书

原件,一份,由承诺人签字生效

12

江阴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申报表

原件,一份,由户主签字生效

13

城乡低保申请人赡(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
证明

原件,一份,村(社区)、镇(街道)盖章生效

14

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原件,一式三份,家庭成员签字摁指纹生效

15

刑释证明

原件,一份,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刑释人员提供,
派出所、村(社区)盖章生效

16

在校证明

原件,一份,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在校学生提供

1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情况公示

原件,一份

18

其他证明

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如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失业人员相关材料等

 

 

受理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六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 第八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第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应当遵循“民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代发”的原则。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名单和补助金额,财政部门审核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户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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