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2-03116 | 生成日期 | 2022-12-07 | 公开日期 | 2022-12-0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社会救助 | 关键词 | 救济,职能,办法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临时生活救助办事服务指南 |
江阴市临时生活救助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临时生活救助的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100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编码 |
11320281014040572G400051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81014040572G4000511002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1 |
实施主体 |
江阴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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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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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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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江阴市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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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春季(5月1日-6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秋冬季(10月-4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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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0-86861519;现场咨询:江阴市澄江街道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1519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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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510-86861523;现场投诉:江阴市澄江街道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1521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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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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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享受临时救助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江阴市民政业务云平台 |
行政诉讼途径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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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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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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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一份,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供 |
2 |
户籍证明(含居住证) |
复印件,一份,持本地居住证的需实际居住满 2 年(含)以上 |
3 |
身份证明 |
复印件,一份 |
4 |
婚姻状况证明 |
复印件,一份 |
5 |
收入证明 |
原件,一份,企业在职职工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并盖章,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证明需村(社区)、镇(街道)经办人与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有效 |
6 |
家庭重大支出证明 |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供 |
7 |
困难情形证明 |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供 |
8 |
社保缴费证明 |
原件,一份,自助打印或由人社部门出具并盖章,外地居民需证明在本市连续 2 年(含)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 |
9 |
其他能够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 |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供 |
受理条件 |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五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1号)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