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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7 13:28

       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江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江阴市司法局。

  感谢您的支持!

  通信地址:江阴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江阴市文化中路269号行政事业中心320办公室)

  联系电话:86862320  传真 :86862320

  电子信箱:jysfjfgk@163.com

  江阴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7日

  

 
江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5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8
第四章 其他 14
第五章 附则 14
 
 
江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化,是指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内的四大类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游园;
(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35%;绿化占地比例大或等于65%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等绿地; 
第三条  江阴市市政和园林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和园林局的指导。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生态优先、节约务实、市场运作、讲究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植物品种,推广应用本市的乡土适生树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开展城市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城市绿化应当符合海绵城市有关建设要求,因地制宜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化的义务,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市政和园林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划定绿地控制线,并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市市政和园林局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的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等,合理设置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和游园,完善公园体系,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融入传统、地方、现代文化元素,并与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和历史名园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城市主次干道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通透式绿化,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鼓励临街单位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共享。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提倡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推行道路林荫化建设。城市主次干道、公园园路、绿道、单位及居住区内部道路应当按照林荫路建设标准种植行道树;既有的城市道路逐步推进林荫化改造。
推行林荫停车场建设。新建室外停车场适宜建设林荫停车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建设;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立体绿化,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应当提倡与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形式的立体绿化。
公共服务设施、工业建筑和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市政和园林局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查机关审核。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的绿化、城市交通道路的附属绿化、桥梁和防汛等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五公顷以上公园绿地、主要景观道路、一公顷以上广场用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的绿化、城市干道绿化,由市政府或者市市政和园林局明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除城市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绿地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市政和园林局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新建居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竣工后,在居住区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绿化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其基本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因季节因素等特殊原因不能同时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应当向市市政和园林局备案,并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建设的施工单位,其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应当持证上岗,并接受相关培训。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市市政和园林局备案。
市市政和园林局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分工实施: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行道树及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市市政和园林局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居住区绿地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居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明确的单位负责;
(三)各类附属绿地的绿化,除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外的其他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四)国道、省道和市级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化,由居民负责。
市市政和园林局及其下属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市政和园林局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明确绿化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利用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行,促进园林绿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做好城市绿地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应当征求市市政和园林局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城市绿地审批手续,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市政和园林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城市范围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伐、截干。确需移伐、截干的,必须经市市政和园林局审批同意。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植并确保成活。
自行补植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市市政和园林局或者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补植,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树木的移伐、截干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市市政和园林局受理树木移伐、截干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二十三条  对因种植过密影响树木生长的绿地,市市政和园林局应当指导绿化管理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疏解。
道路绿化应当定期修剪,符合交通安全视距要求,保障车辆、行人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公园和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在绿化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和园林局确定并采取保护措施。
各管线管理部门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根据上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修剪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市政和园林局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新建管线或者新种树木,应当参照以下间距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中心不少于零点九五米;(1m)先有树还是先有管线,规范不一样。
(二)架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少于一米;
(三)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低于九米。
第二十七条  我市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办法,除市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永久性绿地的性质。
永久性绿地保护名录由市市政和园林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并设置永久性绿地公示牌。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变更永久性绿地的,必须经市市政和园林局同意,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占绿、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
(二)擅自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三)损毁树木支架、树穴盖板、绿化护栏、立体花箱、标识标牌、公共卫生设施、园林灯具、座椅等绿化配套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擅自掘挖、损毁、偷盗花木;
(五)在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
(六)擅自在公园和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捕鱼垂钓;
(七)擅自向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废水、植物废弃物等废弃物;
(八)在绿地内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绿地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活动;
(十)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智慧园林建设。应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体系。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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