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2〕澄行复第88号
申请人龚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费天雄,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规范、意思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8月1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8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9月29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