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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2022〕澄行复第97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28 09:2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澄行复第97

 

申请人方某甲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第三人吴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利)决字〔2022〕144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澄公(利)决字〔2022〕144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依法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7月5日中午,在江阴市利港街道某社区XX号第三人家中,因申请人怀疑第三人与申请人老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至第三人家中理论,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口角争执,双方出现推搡、撕扯衣物,拉扯头发等行为。申请人身上衣物被第三人和她儿子一起撕坏,且第三人用手指抓伤申请人手臂、肚子,造成伤口出血的后果。(照片均保存于公安部门)且申请人提供的视频中清晰可见申请人身上衣物在撕扯中被撕坏,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互推搡拉扯,事后申请人因此次打架事件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澄公(利)行罚决字〔2022〕4182号。现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对第三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政府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对第三人及她的儿子进行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调查查明: 2022年7月5日中午,因申请人怀疑第三人与其老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江阴市利港街道XX第三人家中理论,期间发生打架,申请人指认第三人采用拉头发等方式对其进行殴打。经被申请人调查,现认定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其与第三人因口角争执,双方出现推搡、撕扯衣物、拉扯头发等行为,且申请人身上衣物被第三人和她儿子一起撕坏,第三人用手指抓伤申请人。申请人要求撤销对第三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对第三人和她儿子作出行政处罚。在案证据材料证明,2022年7月5日中午,申请人因怀疑第三人与其老公董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事先和第三人丈夫郑某甲电话联系,到第三人住处意欲理论此事,后发生争执。申请人提出第三人与其互相拉头发且抓伤其手臂、肚子,但在案证据证明只有申请人一方人员指控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拉头发等行为,且申请人提供的手机视频反映的是申请人拉扯第三人头发。视频中第三人仅有反抗行为。因此第三人是否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存疑。申请人提出第三人儿子与第三人一起撕坏申请人衣物。但在案证据证明,申请人接受询问时明确陈述第三人儿子郑某乙拉扯其衣物是想把申请人拉开,并没有动手殴打申请人。郑某乙本人陈述其至一楼,看到第三人被殴打,遂弯腰抱着第三人护住她的头。在场其他旁证也仅反映郑某乙是拉架,并未动手打人。且申请人提出对郑某乙作出处罚和要求撤销对第三人的不予处罚决定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澄公(利)决字〔2022〕144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5日上午,申请人因怀疑第三人与其配偶董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申请人遂带着婆婆陆某甲、弟弟方某乙、弟媳许、配偶妹妹董某乙、舅舅陆某乙等家属和亲戚9人,去第三人位于江阴市利港街道西石桥XX号的家中理论。当时第三人不在家,申请人遂与其联系。第三人到家打开房门后,申请人等尾随进入其家。在第三人家中,申请人第三人发生争执,申请人打了第三人一巴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拉扯头发。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安排执法民警赴现场处置。当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利)决字〔2022〕144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处罚前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2022年7月5日上午,申请人因怀疑第三人与其配偶董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申请人遂带着家属和亲戚9人去第三人家中理论。在第三人家中,申请人第三人发生争执,申请人打了第三人一巴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拉扯头发。结合在案证据,第三人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并无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利)决字〔2022〕144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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