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2-02507 | 生成日期 | 2022-08-26 | 公开日期 | 2022-09-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意见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产业,企业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深入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
关于深入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围绕我市“产业更高端、创新更澎湃”的目标要求,为持续深入推进我市落后产能的退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大我市化工、铸造、热电、印染等重点行业的整治和低端落后产能退出力度,促进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改革创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全力融入“南征北战、东西互搏”战略大局,全面助力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阴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围绕化工、铸造、热电、印染等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加大落后产能退出力度,对验收通过的关闭退出企业在职工安置、设备拆除、物废处置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整治提升目标任务,促进相关重点行业的转型升级。
三、重点工作和责任分工
(一)重点整治行业
1.化工行业:重点围绕纳入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底单管理的化工生产企业(行业代码251、261—266)。在《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中属于淘汰类的化工生产项目,予以关闭退出;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攻坚行动“一企一策”处置建议为关闭退出的企业,予以关闭退出;化工园区外非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予以关闭退出;发生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的化工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关停。(责任部门:工信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
2.铸造行业: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属于限制类的企业予以整治,对属于淘汰类或耗能、排放不达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关闭退出。(责任部门: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3.热电行业:加快推进全市热电企业整合工作。按照以大代小、减排提效的原则,重点对现有小热电企业开展整合替代,逐步减少热电企业数量。(责任部门:发改委)
4.印染行业:按照市印染行业整合相关政策实施。(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5.其它行业:根据江苏省、无锡市工作部署,需要重点整治的行业。
(二)重点整治企业
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及工艺的企业;生产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的企业;未达到国家行业准入条件(规范)的企业;发生较大影响的安全、环保、消防等事故的企业;环保、安全、质量、卫生防护、耗能、排放等不达标、群众反响大、投诉多的企业;存在重大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四、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
(一)制定计划。各镇街园区要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定期梳理排查,认真分析辖区内落后产能企业情况,锁定关闭退出对象,及时制定上报整治计划,明确完成时限,按月度节点督导推进,要求每年4月底前将整治计划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淘汰办)。
(二)组织推进。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用好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措施,指导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转型升级,形成联动推进良好态势,对于列入关闭退出的企业要安全可控到位、停产到位、设备拆除到位、关停档案填报到位。市淘汰办具体负责落后产能退出目标任务的分解、各项奖补项目及奖励资金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做好督查、验收工作。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公安、资规、税务、消防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指导各镇街园区做好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对于违法违规、拒不执行处罚的企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市应急和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事件作出认定。重点行业整治提升、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属地经发、综合执法等部门及环保、市场监管、用电等单位的属地机构共同参与,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统筹推进。
(三)考核验收。各牵头单位组织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各镇街园区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按标准进行集中考核验收,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关闭退出企业实施奖励。要求11月底前完成关停档案填报、现场验收,次年10月底前完成奖励工作。
五、奖励政策
(一)关闭退出的化工生产企业,当年停产、拆除设备并通过验收后,根据企业关闭退出当年的前两年所涉关停产品生产开票销售额(不含税)的平均值,原则上按不同百分比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奖励,开票销售1亿元(含)以下的,按销售额的8%奖励;1亿元—5亿元(含)的,按销售额的5%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3%奖励;对奖励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补足;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沿长江1公里范围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环境敏感区化工生产企业关闭退出的,可以在奖励的基础上,采用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补偿资金不超过上级给予环境敏感区化工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定向拨付的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关闭退出的铸造行业企业,当年停产、拆除设备并通过验收后,原则上按企业关闭退出当年的前两年所涉关停产品生产开票销售额(不含税)平均值的3%给予奖励,其中市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关闭退出的铸造行业的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当年停产、拆除设备并通过验收后,原则上按企业关闭退出当年的前两年所涉关停产品生产开票销售额(不含税)平均值的2%给予奖励,其中市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市、镇财政按上述比例补足5万元下拨。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关闭退出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开放园区财政全额承担。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整合关停后的热电行业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小热电企业整合关停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20〕9号)文件奖励政策执行。
(四)资金奖励用于关闭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分流,设备设施拆除、处置,物料、废料、污染物清除。
(五)下列情况不列入本意见规定的奖补范围。在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明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的规定后,违法违规新增的产能;因涉嫌钢铁去产能、打击“地条钢”的原因被停用、拆除的感应炉及其他金属熔炼设备;因产能置换的退出的铸造企业及相关产能;搬迁入园的企业。
(六)各地要加强对关闭退出企业的后续监管,对未按期完成关闭退出或关闭退出后私自生产的,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鼓励产业转型升级,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街园区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本区域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二)强化联合推进。强化市淘汰办联席会议会商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定期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检查,合力推进各项工作。
(三)突出政策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综合调控,加强财政扶持,鼓励产业更新。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镇街园区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范围。市淘汰办要定期组织对各镇街园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五)维护社会稳定。各镇街园区要根据企业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妥善处理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引发的各种矛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确保社会稳定。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对关停企业加强环境、安全监管,指导企业规避设备拆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防范超标排污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其它
本意见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深入开展淘汰低端落后产能、关停整治“三高两低”企业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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