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2〕澄行复第79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严军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22年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