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2-01691 | 生成日期 | 2022-07-12 | 公开日期 | 2022-07-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统计 | 关键词 | 统计,经济,管理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档案管理办法 |
为加强江阴调查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统计调查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统计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管理原则
(一)江阴队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江阴队档案管理,由综合科统一负责。综合科配备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江阴队的档案管理工作。各科室档案由科室负责人统一负责,并指定兼职档案协管员,负责本科室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并按照统一的要求及时交送档案室归档。
(二)档案保管实行一一对应原则,即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相对应、文字档案和实物档案相对应、声像档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相对应。江阴队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各种类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相关文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档案收集利用人人有责的原则。江阴队全体干部职工都有收集、保护档案的义务,同时也有利用档案的权利。各部门应重视对统计档案工作的领导,将统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档案工作。
二、江阴队档案范围
本办法的档案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统计调查、行政、技术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和其他磁介质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一)文件资料。江阴队印发的各种文件、函件的印制稿、签发稿;江阴队形成的规章制度、工作总结、内部请示报告、督办资料、大事记等;外单位有关江阴队的重要文件、材料。
(二)领导批示。市及以上领导关于江阴队的重要批示,如对统计分析的批示。
(三)调查制度。如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总队形成的各种调查方案(实施办法)、问题解答、江阴队形成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
(四)统计分析。
(五)会议材料。如江阴队派员参加的总队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主题报告、领导讲话;江阴队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主题报告、领导讲话、照片、录像;江阴队工作会议的领导讲话、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照片等。
(六)重要活动资料。指江阴队重要活动中的领导讲话、照片、录像等。
(七)宣传资料。如江阴队新闻宣传材料。
(八)其他资料。指其他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资料。
本办法的档案不包括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和统计数据资料。
三、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一)档案主管单位
江阴队综合科为档案主管单位。负责执行档案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负责设立档案室,统一保管江阴队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并为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二)档案形成单位
各科室为档案形成单位。负责本科室档案收集工作;确定专人按照归档范围和要求,收集本科室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送交档案室。
四、归档要求
(一)收集。各科室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各种类型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版文件、声像资料、实物等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相关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
(二)移交。各科室应及时将归档资料移交档案室。一般情况下,文件、调查制度、会议材料等在印制完成(或会议结束)后1周内移交;领导批示在获得后尽快移交;照片、录像、实物等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1月内移交。
(三)归档。由档案专业人员按要求负责资料归档。
五、档案的借阅、查询
(一)江阴队档案室存放的档案资料,一般只向江阴队本级干部职工提供借阅、查看服务。各科室工作人员借阅相关档案资料应由本科室评分负责人同意。
(二)借用档案必须进行登记,一般情况只能在档案室阅档。如因工作需要借出时,一般应当天归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时间,但均需办理借阅手续。
(三)借出档案,应及时归还,严禁横传。如因横传导致泄密或档案遗失等,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档案利用按下列要求审批:
1.查阅党组会议记录,必须由江阴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只能在档案室查阅所批准部分;
2.查阅纪检监察的有关档案材料,须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江阴队领导批准;
3.查阅涉及工作秘密的内部资料档案,须经江阴队主要负责人批准;
4.借阅或抄录非保密档案材料,由江阴队领导批准;
5.编印、出版档案文件汇编,由综合科报请江阴队领导批准。
(五)借阅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拆撤、污损、折皱和加注标记,发现上述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档案经批准可抄录、复制,但复制后的档案应经江阴队档案室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如属秘密文件,须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用后按要求交档案室管理。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待人热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周到,尽可能为查阅者提供方便。
六、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江阴队档案专业人员会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指导档案文件材料的鉴定,科学地判定文件的保管期限。
(二)江阴队档案的鉴定工作,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
(三)对于己超过保管期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在销毁前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与检查、鉴定、审核。凡需要延期保存的档案材料,在清出后,另行组卷装订成册后继续保存。鉴定、审核后确认可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清册,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审定批准后才可销毁。
(四)销毁档案,由江阴队领导指定两人负责监销,严防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七、档案的安全与保密管理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做好防盗、防虫、防火等工作,确保文件、档案资料安全无损。
(二)保持档案库房内整洁、通风良好,档案排列整齐,类目清楚,用后的档案资料归还原处,不得随意乱放。
(三)档案工作室、库房严禁吸烟,非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库房。
(四)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库房时,要注意关好门窗、橱柜,切断电源,确保档案安全。
(五)对经常接触档案的同志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对标有密级的档案,按保密规定提供。
(六)定期或不定期地核对档案的保管情况,做到“帐物相符”。
八、处罚
档案管理人员以及江阴队全体人员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江阴队档案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对在档案工作中,因违反国家档案法律和本规定,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或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依据《档案法》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阴队综合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