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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0606 生成日期 2022-01-18 公开日期 2022-02-11
文件编号 澄政发〔2022〕1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会议,通知,领导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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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江阴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江阴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江阴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等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无锡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认真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市政府工作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一项工作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的,由市长明确一位副市长负责处理。

九、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市长、副市长的领导下,按分工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部门职责不够明确或有交叉的,由市长或副市长明确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法规、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重大政府合同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以及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研究协调。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加强抓工作落实的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拟订和制订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规范性文件明确负责解释的部门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办。

二十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先交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之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接受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机关、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和行政复议法,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二、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八章  坚持廉洁从政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和省、无锡、市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和规定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无锡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以及人武部的领导参加,邀请市监委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工信、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安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有关国资公司以及涉及相关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六)讨论决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或者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市监委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安排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市政府重大决策或重点工作实施情况汇报;

(二)讨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重大项目建设涉及政府协调的相关事项;

(四)讨论政府国有资产重大产权变动事项;

(五)讨论涉及经济运行、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管理、社会稳定等专项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方案;

(七)讨论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

(八)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各有关镇街、开放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四十一、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类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各条线行业的工作。工作会议由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市长参加,相关条线行业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应事先协调各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不上会。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和准备工作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修订)》和《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修订)》执行。专题会议、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确定。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用地、规划、审计、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审定签发。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必须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报经市长同意后,可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当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第十章  公文制发审批制度

四十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涉密事项外,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裁定。

四十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须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市长签署、签发。市政府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部门牵头起草,相关部门会签;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应先经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部门不得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正式行文,也不能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报文。

五十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企业及有关单位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行文请示;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请示的,应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批阅未按规定程序送请审批的公文。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合法性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制度

五十四、市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政务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五、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的要求,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职能。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的督查工作: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督查;

(二)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及民生实事完成情况督查;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落实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督查;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精神及市政府领导交办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督查事项分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并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将具体情况和理由书面呈报市政府。

第十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五十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做好信息续报。

五十八、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上报的重要事项,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市政府的决定、决议一经形成,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的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动态,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拓展新思路,切实提高推动发展、解决问题、促进和谐的能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六十一、严格规范领导出席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镇街园区和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当事先经市长批准或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严格规范市领导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行为,确有需要,需经审批同意。严格把握市政府领导的活动宣传报道,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日常性的调研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

六十二、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镇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离市外出、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六十三、市领导,高新区、临港开发区、靖江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各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需填报《领导干部出访事先报告书》,经市委主要领导及分管外事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再报市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般人员(科级以下)因公出访,由分管外事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上报;有副科领导参团出访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外事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上报;有正科及正科以上领导参团出访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外事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上报。凡不按规定报批的,不予办理出访手续。

六十四、市领导会见外宾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港澳台同胞,由接待单位制订方案后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分管外事的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四章  附  则

六十五、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澄政发〔2017〕1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澄政发〔2011〕85号)同时废止。


 

江阴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中共江阴市委工作规则》和《江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对市政府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市政府工作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第三条  市政府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决策咨询机制、决策协商机制、决策酝酿机制。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等议事决策方式。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部分涉及到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决策,还要提交市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二章  市政府全体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无锡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提出报请市长确定。议题涉及全局性重大待决事项,先由分管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报请市长确定。

第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三章  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以及人武部的领导参加,邀请市监委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工信、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安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有关国资公司以及涉及相关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市委主管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相关议题。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和各部门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凡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应事先协调各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上会;确有必要上会的,应阐明对不同意见不予采纳的充分依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和准备工作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修订)》执行。议题涉及下列内容的,在上会前应先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严格按照《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完有关必经程序后呈报,并附有关报告;

(二)对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涉及重大政府合同的议题,按照《江阴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应先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

(五)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沟通。

第十四条  在审议相关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持保留意见。在广泛发表意见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人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根据发文办理流程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章  市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市监委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听取市政府重大决策或重点工作实施情况汇报;

(二)讨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专项经费安排;

(三)讨论重大项目建设涉及政府协调的相关事项;

(四)讨论政府国有资产重大产权变动事项;

(五)讨论涉及经济运行、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管理、社会稳定等专项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方案;

(七)讨论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

(八)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若涉及政策法规问题,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办转办要求提出法律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需督促议题主管(主汇报)部门事先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或由分管副市长组织做好协调工作。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和准备工作按《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修订)》执行。

第二十条  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五章  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或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专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用地、规划、审计、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审定签发。

第六章  市政府工作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类工作会议,总结部署政府各条线行业的工作。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相关条线行业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七章  市政府党组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全体成员组成,邀请非党员副市长列席,必要时可安排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三)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和交流思想;

(六)其他应当由市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临时召开。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和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前通知和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参会发言准备。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和党组会议的参加对象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到会,一般不得请假。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必须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报经市长同意后,可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参加讨论,不随意进出或中途退会,不接打电话或玩弄手机,不交头接耳,不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手机在会议期间应予关闭或置于静音。未经批准,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找人或办事。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一)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全体到会人员对需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条线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决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及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拖延推诿;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文件作为市政府协调问题、落实政策、推进工作的执行依据,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落实到位,重要事项要有贯彻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议定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及各部门和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并根据领导要求做好催办、督查,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的通知》(澄政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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