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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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1013 生成日期 2022-02-21 公开日期 2022-02-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告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机关事务 关键词 规划,统配,管理,开发区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澄靖园管〔2021〕34号     印发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关于加快 产业强区建设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关于加快产业强区建设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江阴—靖江工业园区 关于加快产业强区建设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区、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战略,不断增强政策导向性和引领性,引导园区企业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阴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强市建设 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21〕36号)文件精神,结合靖江园区实际,现对澄靖园委〔2020〕34号《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关于加快产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1、《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强市建设 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21〕36号)新设立和调整的产业政策项目,园区的产业扶持政策不再另行发文修订,落实和兑现时根据最新的江阴市委、市政府文件作相应调整;资金配套按照20%的比例不变,以市级奖励或拨款文件及企业到账凭证为依据。 2、为进一步推进园区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智能制造工作,对于江阴市级财政未作资金奖励的各级创牌类荣誉,按省级、无锡级、江阴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类型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省市各级创牌类荣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初评和复审,民营科技企业(按江阴市级等次兑现)的初评和复审,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江阴市级等次兑现)年度认定,雏鹰(按江阴市级等次兑现)、瞪羚(按无锡市级等次兑现)、独角兽(按省级等次兑现)三类企业的入库,众创空间、孵化器的认定,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标杆工厂等数字化转型工作的认定。为激励规上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于有研发活动的该类企业,每年奖励企业科技(技术)专员2000元/人。 本规定由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无锡市、江阴市政策有变化
印发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关于加快产业强区建设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澄靖园管〔2021〕34号

 

 

印发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关于加快

产业强区建设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关于加快产业强区建设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江阴—靖江工业园区

关于加快产业强区建设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区、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战略,不断增强政策导向性和引领性,引导园区企业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阴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强市建设 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21〕36号)文件精神,结合靖江园区实际,现对澄靖园委〔2020〕34号《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关于加快产业强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1、《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强市建设 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21〕36号)新设立和调整的产业政策项目,园区的产业扶持政策不再另行发文修订,落实和兑现时根据最新的江阴市委、市政府文件作相应调整;资金配套按照20%的比例不变,以市级奖励或拨款文件及企业到账凭证为依据。

2、为进一步推进园区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智能制造工作,对于江阴市级财政未作资金奖励的各级创牌类荣誉,按省级、无锡级、江阴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类型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省市各级创牌类荣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初评和复审,民营科技企业(按江阴市级等次兑现)的初评和复审,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江阴市级等次兑现)年度认定,雏鹰(按江阴市级等次兑现)、瞪羚(按无锡市级等次兑现)、独角兽(按省级等次兑现)三类企业的入库,众创空间、孵化器的认定,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标杆工厂等数字化转型工作的认定。为激励规上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于有研发活动的该类企业,每年奖励企业科技(技术)专员2000元/人。

本规定由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无锡市、江阴市政策有变化,按照上级政策新条款执行。

 

 

 

 

 

 

 

 

 

  

 

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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