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151号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房)不罚决字字〔2021〕19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于12月23日作出延期30日的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澄公(房)不罚决字字〔2021〕19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7月17日,申请人在冉某强烈要求下去他临时居住点帮他艾灸,本来申请人不想去的怕有麻烦,可是后来想想申请人不敢不去,因为在冉某手上有申请人的裸照,不光有申请人的裸照,还有其他女人的裸照并且一直要求保持着关系,申请人和冉某是通过申请人前夫徐某认识的,并在一次车祸后冉某利用修车的机会强行和申请人发生了关系,考虑了很多,怕告发冉某会给两个家庭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申请人隐忍了,没想到申请人的隐忍给了冉某机会,他缠着申请人不放和申请人打感情仗,说他老婆得了癌症医生说看不好了,他为了照顾他老婆也累垮了,身体也出了问题,并说他喜欢申请人要和申请人相处,他老婆要是真不行了就和申请人在一起,后来申请人就照顾他,帮他买菜做饭,冉某让申请人辞去原来工作到他的公司上班,把申请人安排在周庄镇,离工地近,方便帮他工作,内勤,助理,司机,保姆,冉某叫申请人做什么工作,申请人就做什么工作,他出去谈工程申请人就帮他开车整理资料,他老婆中药没有了,申请人就帮他去药房抓药,就这样申请人就默默的做着这些事,帮衬着做着冉某来不及做的事,后来他老婆的身体慢慢恢复了,能下床走路了,到2021年他老婆的身体基本好了,对冉某和申请人的关系也清楚了,后来一纸诉状把申请人告上法庭,2021年6月22号在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冉某老婆赵某甲撤诉了,撤诉后的赵某甲内心不平衡,所以就精心策划了2021年7月17号的抓奸计划,并把早就拟好的欠条逼申请人签字,并和申请人的前夫徐某一起策划这起抓奸行动,徐某也把早就拟好的道歉书逼申请人签字,因为申请人和徐某离婚后徐某一直怀恨在心一直想报复申请人。参与人员共有7人,冉某,赵某甲,徐某,董某,赵某甲弟弟赵某乙;赵某甲侄女一人;赵某甲亲戚:女性,一人。以上共7人对申请人采用殴打,辱骂,侮辱,抢申请人衣服不给申请人穿衣服,抢走申请人手机销毁申请人手机里的证据,控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拍申请人裸身视频,拍申请人裸照,逼申请人写欠条,逼申请人写道歉书,把申请人往死里逼,最后申请人裸身逃出7人魔掌逃到长寿街上向路过的车辆求救,终于有好心人帮申请人报警求救了,报警人就是目击证人,申请人求救了好多车辆看申请人光着身子都不敢停车救申请人。2021年7月17号早上6点40分,冉某就给申请人发微信,发照片告诉申请人他在XX路,那是冉某给申请人安排的住的地方,也是帮他工作的地方,申请人的私人物件现在还在那个地方,八仙桌,板凳,被子等,他和申请人说他又找了一个好房间,今天把空调装好,晚上就不热了,叫申请人晚上过去帮他艾灸,到了下午3点多他又发微信申请人说空调装好了,到了下午4点又给申请人微信电话叫申请人去,到下午6点不到莫名其妙和申请人说要账要到一点钱,还拍了几百元钱的照片发给申请人,到了下午6点17分又打电话叫申请人去,申请人在晚饭后7点半去帮冉某艾灸,来到了他刚找好的房间里,空调是刚装好的,申请人和冉某说那我们艾灸吧,他不愿意,说要先和申请人发生关系,说老婆得了癌症,他是一个正常的男人,没有女人好长时间了,说完就动手脱申请人的衣服和申请人发生关系,想到他手上有申请人的那些裸照,申请人也就不敢反抗顺从他了,申请人又怕被拍裸照,所以拿了他的手机,完事后进行艾灸,申请人趴着睡,冉某就先帮申请人背部艾灸,然后申请人再帮他艾灸,一会他手机里他老婆发过来一条信息:我好上来了吗?申请人拿了冉某手机的同时,没想到冉某拿了申请人的手机偷偷给他老婆发消息,2021年7月17号晚上8点到8点12分总共发了5条短信,当申请人刚看完他老婆发的短信,他老婆就带着5个人冲了进来,连他们夫妻俩共7人,开始对申请人惨无人道的侮辱。申请人首先想到拿申请人手机打电话报警,冉某嘴里说着不要报警接着立马抢走申请人的手机交给他们的同伙,赵某甲进来就开骂,带来的两名女性同伙一起辱骂申请人,申请人前夫徐某一边骂一边拍视频,拍裸照,赵某甲弟弟抢夺申请人的衣服不给穿衣服并叫人把申请人衣服泡在水里,撕扯掉盖在身上的遮羞布供徐某和董某拍照侮辱,冉某抓住申请人的手按住不让动更不让申请人走,让赵某甲好打申请人,赵某甲打申请人耳光,打身上,申请人好无助,也想死,也是被冉某欺负的,赵某甲打累了就拿出早就打印好的欠条逼申请人签字,徐某也拿出早就打印好的道歉书逼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把徐某给的道歉书当场撕成粉碎,被他们要打死要逼死了,这时候精神及内心奔溃了,也不顾自己光着身子。申请人挣脱了冉某的手拿了申请人的车钥匙和冉某的手机,找了个机会夺门拼尽全力逃了出去,申请人要报警求救,冉某说不能报警,接着冉某就追过来抢手机,因为手机上有他叫他老婆来的直接证据,逃出门后申请人第一时间上了申请人的车,准备开车去派出所报警,冉某追上了申请人的车,抢申请人的车钥匙,控制申请人行动,直接用暴力方式扭断了申请人的手指,车钥匙直接被冉某抢走了,还拿走了申请人家大门钥匙,申请人疼的厉害,绝望,就想到马路上的行人,就逃下车冲到了马路上直接拦过路车求救,冉某继续追打申请人,因为身上没穿衣服,他不好抓到所以直接把申请人推倒在地上,使申请人右胸第7肋骨骨折,申请人浑身疼痛逃不了了,冉某就夺回了他的手机,直接把手机上所有的证据都删除了,也不管申请人的死活,申请人求救拦了有好几辆车,他们看到光着身子都不敢救申请人,后来终于有个好心人看到求救帮申请人报警了,这就是重要目击证人,马路上还有两个监控录像,冉某追打申请人刚好在两个监控录像头下面,都能看清楚的。赵某甲他们一伙人看到有人帮申请人报警,就把泡在水里的衣服让冉某拿来叫申请人穿上,申请人把湿衣服穿在身上,一会民警张程警号228377就带人来了,警察来了申请人的手机还在他们手上没还,申请人要求还手机,赵某甲说申请人的手机在徐某手里,后来在民警的追问下,过了两个小时才送到派出所,手机到申请人手上的时候,手机上的证据都被他们删除了。好多重要证据都删除了,包括冉某用申请人手机给他老婆发送的短信息都删除了,到了警局后,因为申请人穿了湿衣服,还被他们打伤了,又冷又疼,申请人要求去医院看病,民警张程态度不好,申请人央求了好久才让辅警陪去的医院,还说所里没车送申请人去医院,自己找好车辅警陪申请人去医院,后来医院回派出所已经下半夜了,录口供到凌晨5点左右结束的,录口供的时候申请人又冷又疼又害怕,脑子里只有恐惧,多次提出身体不舒服,民警张程都不理会,申请人只能呆在派出所继续录口供,因为身体原因好多都想不起来没有说,手机上证据又被他们删除了,派出所录好口供直接去了医院。民警张程警号228377:查明事实不清,案发事实前后顺序弄错,办案马虎,态度差,多次不接受害者电话,多次不回受害者信息,带有感情色彩办案。冉某先抢劫申请人手机,接着在车里抢劫车钥匙直接用暴力扭断申请人手指,抢走车钥匙,后又为了抢回手机销毁手机里的证据追打推倒到地上致申请人肋骨骨折,并不是被申请人所查明的因感情纠纷,潘某裸身在道路上奔走,冉某遂跟随在其身后对其拉扯,二人在拉扯过程中摔倒在地,致申请人右胸第七前肋骨折,后在车内,冉某又和申请人抢夺车钥匙,在抢夺过程中致申请人左环指远节基底部骨折,被申请人所查这些和案发过程有偏差,案发过程前后倒置,有意减轻冉某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没有抱着公平公正的理念办案。赵某甲和冉某有预谋的组织多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辱骂侮辱,逼申请人在预先准备好的欠条上签字,并不是民警所查明的赵某甲在冉某的宿舍内,因发现丈夫冉某与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采用扇耳光的方式对潘某进行殴打,被申请人所查情况太含糊了,和事实不符。赵某甲弟弟抢申请人衣服,把衣服泡在冷水里不给穿衣服,撕扯掉身上的遮羞布供其他人拍照拍视频,进行侮辱,为什么三房巷派出所不对赵某甲弟弟追究责任进行处罚?徐某辱骂申请人、拍裸照拍申请人视频、逼申请人在徐某打印好的道歉书上签字、徐某又与赵某甲冉某合伙抢劫申请人手机,最后徐某拿了申请人的手机离开了现场,为什么被申请人不追究徐某的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董某:赵某甲儿子的亲生父亲,作为一名男性虽然没有动手打申请人,但配合他们让他们对申请人殴打辱骂,侮辱,拍照拍视频,堵住门口不让申请人出去,为什么被申请人也没有追究他的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赵某甲侄女和赵某甲叫来的另外一名女性:两名女性协助赵某甲一起辱骂,羞辱申请人,给赵某甲助威,教唆赵某甲殴打辱骂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什么不追究这两名女性的责任,不对她们的行为进行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江阴市公安局的澄公(房)不罚决字字〔2021〕19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江阴市公安局的澄公(房)行罚决字〔2021〕6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合法的,被申请人不追究冉某,赵某甲,徐某合伙抢劫手机事件是偏袒行为是违法的,被申请人不追究冉某抢申请人手机,抢申请人车钥匙追打申请人致轻微伤的行为是偏袒行为是违法的,被申请人不追究参与人的行为是偏袒行为是违法的,被申请人不追究赵某甲逼申请人欠条签字的偏袒行为是违法的,被申请人不追究徐某逼申请人道歉书上签字,拍裸照,拍视频等是偏袒行为是违法的。每个公民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的隐私权益,冉某和赵某甲为首的共7人合伙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身体上,精神上,名誉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在申请人已经是一个严重的抑郁症患者,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重新查明事实,依法追究以赵某甲为首的共7人的违法行为,公平公正作出相应的处罚。请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查明:2021年7月17日20时许,冉某在江阴市周庄镇,因感情纠纷,潘某裸身在道路上奔走,遂跟随在其身后对其拉扯,二人在拉扯过程中摔倒在地,致潘某右胸第七前肋骨折。后在潘某车内,冉某又与潘某争抢其车钥匙,在争抢过程中致潘某的左环指远节基底部骨折,经鉴定潘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现认定冉某故意伤害的证据不充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冉某不予行政处罚。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对澄公(房)行不罚决字字〔2021〕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1、申请人提出曾被冉某强行发生性关系。经查,2021年7月18日,三房巷派出所在办理冉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因冉某又涉嫌强奸申请人,遂受案调查。经调查,申请人在2018年9月系自愿与冉某发生性关系,并自2018年9月后在冉某与赵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冉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多次发生性关系。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法送达。2、申请人称2021年7月17日,赵某甲等人对其实施了殴打、辱骂、抢其衣服不给其衣服穿、逼写欠条、拍照等行为。经查,根据申请人、冉某、赵某甲等人陈述,自2018年9月以来,在冉某与赵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冉某与潘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自称为潘某花费多达五六十万元,并提供转账交易明细证明。彼时赵某甲身患癌症,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赔偿,法院告知赵某甲没有冉某与潘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2021年7月17日,冉某与潘某在冉某的宿舍内发生性关系。后赵某甲与侄女李某、弟弟赵某乙、妹夫董某及申请人前夫徐某推门进入,发现冉某与申请人二人赤身裸体在床上,赵某甲出于气愤扇打申请人耳光,并拿出自己事先准备的欠条(欠款57万余元)让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拒不签字,赤身裸体跑出宿舍。经调查,赵某甲侄女李某、弟弟赵某乙、姐夫董某事发前只知陪同赵某甲寻找冉某,未商量捉奸等行为,申请人前夫徐某也只知陪同赵某甲一同捉奸以及赵某甲要索要债务,且均不承认在现场拍照、抢衣服、阻拦潘某外出。经检查手机,未发现有涉及申请人的不雅照片。被申请人认为,第一,证明赵某甲侄女李某等人在现场拍照、抢衣服、阻拦申请人外出等行为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无法认定。第二,冉某在与赵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潘某,赵某甲可以主张返还,且相关数额有转账记录证实,故赵某甲让申请人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三,申请人与冉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有过错在先,且赵某甲扇打潘某耳光但未造成明显伤势,被申请人遂以殴打他人对赵某甲依法裁决罚款200元。3、申请人称冉某以扭断其手指、在马路上追打的方式实施殴打伤害行为。根据冉某、申请人的陈述以及路面监控视频,在马路上时,因申请人未着衣物情绪激动跑在马路上且拿走了冉某的手机,冉某为避免申请人被车撞且为拿回自己的手机,遂将申请人往路边拉扯,申请人拒不配合导致二人摔倒在地。在车上时,冉某考虑申请人未着衣物情绪激动独自驾驶有危险,遂抢了申请人的车钥匙,不知对申请人手指造成伤势。被申请人认为,在客观阶层方面冉某抢钥匙、拉扯申请人的行为造成申请人左环指远节指骨骨折伴移位、右侧第7腋肋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但主观阶层其辩解具有合理性,不能认定冉某具有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的目的,故对冉某伤害行为以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冉某不予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公正。为此,被申请人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裁决。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7日晚20时许,冉某配偶赵某甲偕同徐某、董某、李某、赵某乙等人,在冉某的暂住地发现申请人与冉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赵某甲遂对申请人以扇耳光的方式进行殴打。后申请人拿着冉某的手机全身未着衣物冲出冉某暂住地。冉某尾随其后对申请人进行拉扯并伴有摔倒在地情形。在申请人跑至其车内欲驱车离开,冉某争夺其车钥匙阻止其启动车辆。在拉扯、争抢车钥匙过程中,导致申请人右胸第七前肋骨折、左环指远节基底部骨折。接到报案后,被申请人指派执法民警赴现场处置并于当日予以立案。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赵某甲、冉某、孙某、徐某、李某、赵某乙、董某等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0月13日,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澄公物鉴(法)字〔2021〕700号鉴定书显示申请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公(房)不罚决字字〔2021〕19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冉某的行为不予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传唤证、询问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检查笔录、伤势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病历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冉某对申请人是否有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本案中,2021年7月17日晚20时许,冉某配偶赵某甲偕同徐某、董某、李某、赵某乙等人,在冉某的暂住地发现申请人与冉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赵某甲遂对申请人以扇耳光的方式进行殴打。后申请人拿着冉某的手机全身未着衣物冲出冉某暂住地。冉某尾随其后对申请人进行拉扯,并争夺申请人轿车钥匙阻止其驾车离开。在拉扯、争夺车钥匙过程中,申请人右胸第七前肋骨折、左环指远节基底部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考虑到申请人全身未着衣物在道路上奔走,个人情绪难免不受影响,冉某此时对其进行拉扯乃至其后争夺其车钥匙阻止其驾车驶离,避免了发生交通事故等不可控事件的发生,其行为虽造成了申请人轻微伤,但不足以认定其有故意伤害之违法故意。故被申请人认为冉某故意伤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不予处罚并无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华)不罚决字字〔2021〕19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