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2-03362 | 生成日期 | 2022-01-25 | 公开日期 | 2022-01-25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工业园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级) | 土地 | 关键词 | 规划,资源,自然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 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 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 | ||||
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市有关直属单位,市工改办各专项工作组:
《江阴市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工业园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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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工业园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江阴市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打造“科创江阴”高地为目标,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功能混合和空间分层的复合用地模式,提升空间利用效率,加快创新要素集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集约高效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工业用地潜力,优化资源集约配置,提升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水平,提高产业用地开发强度,引导产业集聚、促进土地集约复合利用。
坚持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统筹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在全市产业用地规模中的占比,科学优化用地空间布局,打造多元融合、产城一体的城市空间格局,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坚持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把关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开发主体资格准入和拟上项目产业准入,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与达产验收监管评估,防止产业用地地产化,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是指以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产业融合为目的,集工业生产、研发设计、试验孵化、生产性服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复合产业用地。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四条 规划布局
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原则上应布局在产业一级保障线范围内,优先布局在高新区、临港开发区、霞客湾科学城、绮山湖科创谷等重点创新发展区域,规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全市产业用地总规模的2%左右,具体由市资规部门会同市发改、科技、工信、住建、商务、行政审批、工改办等部门以及各镇街(开发区),按照“集约高效、规模适宜、统筹布局”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在各开发区、镇街工业园区内的建设规模及规划布局范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 地块规划条件
鼓励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集中成片、规模开发,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单宗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亩,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要求。
除位于特殊区域内或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外,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3.5。
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可规划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主要包括工业生产用房和科研设计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70%,且其中工业生产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商务办公、小型商业、物业、食堂和员工宿舍等,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高于30%(其中商务办公配套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高于5%,并且总规模不超过10000平方米),配套用房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主要满足入驻企业和员工的日常生活需求,不得建设大型商场、旅馆和成套住宅等,配套功能需相对集中设置、集约建设。
科研设计、商务办公、商业等用房基本设计单元同层套内计容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开发主体资格准入
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实行开发主体资格准入,原则上为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政府平台公司建设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第七条 拟上项目产业准入
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实行拟上项目产业准入,原则上应当为《江阴市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包括金属新材料、石化新材料、高端纺织服装三大支柱产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5G通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现代物流、健康文旅五大未来产业。
第八条 申请流程
意向开发主体向镇街(开发区)提出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项目评审申请,由镇街(开发区)初审后报市科技部门,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工信、财政、资规、住建、商务、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工改办等相关部门对开发主体资格及拟上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规模、生态环境影响、产出效益、科创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出具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项目评审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九条 供地方式
项目评审后,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可按以下方式供应:
(一)新增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原则上采取带规划设计方案挂牌方式出让,推进拿地即开工模式,通过政企联动、并联办理等措施,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视项目情况可实行30—50年的弹性出让年限。
(二)工改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即由存量工业用地自主实施转型为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土地剩余年限确定。对于原出让合同明确需要收回的,可采取带规划设计方案或带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
第十条 地价确定
整体持有的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参照工业用地价格评估。确需转让的,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出让后转让的,转让部分按转让时点分用途评估,其中工业用地拟转让部分价格不低于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5倍,商务办公拟转让部分价格不低于商务办公评估价格的1.2倍,科研设计拟转让部分不低于商业用地评估价格的0.8倍。
出让时约定需要转让的,根据约定转让比例,按分用途混合地价确定出让价格。其中工业用地拟转让部分价格不低于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5倍,商务办公拟转让部分价格不低于商务办公评估价格的1.2倍,科研设计拟转让部分不低于商业用地评估价格的0.8倍。
第十一条 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出让成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土地竞得人(受让人)须先与镇街(开发区)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明确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行业分类、亩均投资、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监管期限、达产后亩均税收、科创贡献等要求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
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
第十三条 建设要求
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须按照住建部门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执行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海绵城市、人防设施等相关建设要求。
禁止利用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建造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建设的产业用房与配套用房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履约考核
各镇街(开发区)是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履约考核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期限,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进行履约考核和达产验收。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履约考核时应建有至少1家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达产验收时亩均税收应不低于所在镇街(开发区)新上工业用地项目亩均税收要求的1.2倍。对考核和验收不达标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规范转让
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原则整体持有,确需转让的,转让比例不得突破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商务办公用房随产业用房一同转让,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其余配套用房不得分割抵押、分割转让。转让对象原则为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业、子公司或进入辅导阶段的拟上市公司,且需达到出让合同及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条件并通过履约考核和达产验收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出让时已约定转让比例的,转让前需经镇街(开发区)审核认定并与转让对象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出让后提出转让要求的,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应以幢、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其中工业生产用房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科研设计、商务办公、商业用房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物业、食堂、员工宿舍等生活配套功能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六条 限制再次转让
产业用房再次转让的,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镇街(开发区)按原转让价格进行回购;原开发主体、镇街(开发区)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转让前应取得市政府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且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应满5年(企业破产倒闭的除外)。
第十七条 日常监管
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
(一)协助镇街(开发区)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情况、财政贡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以及综合能耗等情况。
(二)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产业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售、改变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镇街(开发区)进行查处、收回或拆除。
镇街(开发区)应加强对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项目的日常巡查,按照约定条款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新型复合产业用地(Mx)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阴市工业园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