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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1〕澄行复第170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21 15:53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1〕澄行复第170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84180138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112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书表述不清楚,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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