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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2-00159 生成日期 2021-12-23 公开日期 2022-01-14
文件编号 澄政发〔2021〕11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决定
主题(一级)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级) 土地 关键词 土地, 房屋,决定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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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陶瓷厂周边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相关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原陶瓷厂周边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澄江街道君山路以东、君山寺以南、君山新村以西、君巫路以北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构)筑物(具体房屋征收范围详见现场张贴的改造范围图【编号:20210006】)。

三、启征日期: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六、征收部门: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七、征收实施单位: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澄江西路123号君山社区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九、征收现场联系方式:0510—86804572。

本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原陶瓷厂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原陶瓷厂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调查情况,特制定原陶瓷厂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是旧城改造项目,紧邻拟建的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对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推动江阴城乡面貌实现质的提升,推动“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积极意义。该项目需征收澄江街道君山路以东、君山寺以南、君山新村以西、君巫路以北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构)筑物(具体房屋征收范围详见现场张贴的改造范围图【编号:20210006】)。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约1万平方米,户数约125户。

二、计划征收时间

1.征收实施时间: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征收签约期限: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本项目住宅部分采取签约比例法,在签约期限内住宅房屋签约率达到90%的(以户为统计单位),该项目住宅部分签约协议生效,否则该项目住宅部分中止。住宅房屋协议生效前不接受搬迁交房;住宅房屋协议生效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搬迁交房时间及期限。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签约期限内住宅房屋的最终签约率。

住宅房屋计户规则如下:自住私房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计户;直管公房租赁户,凭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证计户。

三、征收实施方式

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四、适用的政策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5号)及其它相关配套文件。

五、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实行货币补偿。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补偿(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征收实施过程中,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澄建〔2012〕12号)等有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1.该项目确定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市场交易基准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

2.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20%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二)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根据《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装潢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澄住建〔2018〕2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补助、补贴及奖励费用

1.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计算单位,按每户5000元计。

2.临时安置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结合其产权调换情况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或全部现房直接安置的

临时安置费=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

(2)若同时选择现房和期房产权调换或全部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

临时安置费=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月×6个月+(期房产权调换标准户型面积÷产权调换标准户型总面积)×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月×(应发总月数-6个月)

若选择2套以上(含2套)期房安置,其中部分期房先予安置的,未安置部分的临时安置费自先予安置期房的选房公告或通知后三个月期满起按比例折算。

临时安置费每半年发放一次。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

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日期从被征收户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旧房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选房公告或通知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应发总月数按此规定计算),期间超过24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发放;期间超过48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发放。

3.奖励费

(1)期限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每户征收期限奖30000元。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签约的被征收人,征收期限奖自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等额递减5%。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率(以户为统计单位)超过90%的,在补偿协议生效后按比例增加给予按期签约户奖金,奖金额=3000元×(签约率-90%)×100,奖金额精确到元。

(2)搬迁奖

在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户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旧房拆除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发放100元/m2的搬迁奖。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补偿(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征收实施过程中,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澄建〔2012〕12号)等有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二)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根据《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装潢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澄住建〔2018〕2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补助、补贴及奖励费用

1.设备搬迁费

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不含装潢补偿和其它补贴费)的3%进行补偿,另外再根据年纳税额(年纳税额指实施征收前三年纳税额的平均值)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年纳

税额

(万元)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1万元

—10万元

(含10万元)

10万元

—50万元(含50

万元)

50万元

—200万(含200

万元)

200万元

—1000万元

(含1000

万元)

1000万元

以上

补偿费

标准

(万元)

0.5

0.5+(年纳税额-1)×40%

4.1+(年纳税额-10)×15%

10.1+(年纳税额-50)×8%

22.1+(年纳税额-200)×4%

54.1+(年纳税额-1000)×2%

 

3.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旧房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2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

八、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案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区域为:西大街花园南侧安置房(期房),拟建70m2、90m2、105m2、125m2四种户型,以及其他可提供的安置房源。

2.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接近户型确定,具体按下表规定选购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可选购户型

不满45m2

70m2

45m2以上(含45m2)不满70m2

70m2、90m2

70m2以上(含70m2)不满90m2

70m2、90m2、105m2

90m2以上(含90m2)不满105m2

70m2、90m2、105m2、125m2

105m2以上(含105m2)

70m2、90m2、105m2、125m2

 

3.结算办法:西大街花园南侧安置房的结算价格基价为13000元/平方米,其他可提供的安置房源结算价格按公布的2021年安置房结算价格执行。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先按户型面积预结算差价,待安置房交付时再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差价。中高层、高层安置房楼层差价结算以5层为基准,5层楼层差价为0,5层以下每降一层减30元/平方米,5层以上、17层以下(含17层)每升一层加10元/平方米,18及18层以上每升一层加15元/平方米,顶层按基准价结算,差价为0。

九、住房保障措施

根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要求给予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部门直接给予住房保障,并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未要求给予住房保障,在征收补偿结束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要求给予住房保障的,可按本市住房保障规定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其保障次序可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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