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1〕澄行复第160号
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谈海平,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