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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一案〔2021〕澄行复第156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24 15:21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156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11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99日做出的举报编号为1320281002021082243763458的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88日拼多多平台店铺“某专卖店”,支付花费14.4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安吉白茶”一份,订单编号:210808-078349660812958,商家通过中通快递:78220981398992发出,于202189日签收。打开食用,发现问题后,于2021822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199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可以提供检测报告等。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资料,不知道是否查看商家有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等,也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和同一批次,不知道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标准。根据执行标准中规定“8.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需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抽检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灰分、茶多酚、净含量。8.2型式检验,产品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包括产品的品质、理化指标、安全性指标、净含量等。”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查看相关产品信息。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外包装有异味等情况进行回复,属于选择性调查回复,存在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823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江阴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拼多多店铺销售的安吉白茶(食品名称:黄金芽)违法,被申请人于2021823日受理该投诉举报。经过核查,未发现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款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199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19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199日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食品“黄金芽”,某公司现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供应商资质、同批次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及送货单。申请人认为的生产企业无生产安吉白茶的资质,属于超范围生产;包装袋有刺鼻气味,达不到食品卫生要求;产品标称“新茶”,但枯枝霉变较多属于旧茶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应联系生产厂家当地监管部门处理。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导致无法退货退款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无法无据。因此某公司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9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所销售的“黄金芽”茶叶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99日,被申请人对江阴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所销售的“黄金芽”茶叶已经全部下架,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黄金芽”茶叶。该公司当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食品的供应商资质、同批次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及送货单一份。当日,被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书、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收款收据、检验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某公司系案涉“黄金芽”茶叶的销售商,在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案涉商品,该公司提供了案涉“黄金芽”茶叶供货商某茶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送货单等相关资料,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另外,申请人反映的包装袋有气味,以旧茶冒充新茶,因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产品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核查,申请人可向案涉产品生产地反映。对于申请人所称的超范围生产,并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18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 9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办案期限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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