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终 止 决 定 书
〔2021〕澄行复第14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景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军,该镇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