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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1〕澄行复第147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24 14:52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147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10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1020日作出的澄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28122025425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骑了一辆三轮车搬东西,被交警拦下,车子扣了,罚了400元,还扣了24分,说申请人没有三轮车证,为什么电瓶车还要有证啊,这个为什么也要扣分,所以对申请人处罚的太严重了。车子没牌照,扣分就扣了,为什么要扣那么多分,也处罚申请人了,罚款也罚了。

被申请人称,一、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2110191010分,申请人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阴市东华路勤丰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民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听资料、书证、申请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20211020日,申请人来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和处理,因其实施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五十八条第二十二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对申请人“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两个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予以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澄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281220254255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

定书,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

二、对复议申请人在复议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驾驶电瓶车为什么还要有证”。被申请人认为只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据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都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申请人还提出“既然已罚了款为什么还要扣分”,被申请人认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民警对其罚款处罚并予以记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澄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281220254255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明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合理适当,故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澄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2812202542554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10191010分许,申请人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江阴市东华路勤丰路路口时,遇被申请人民警执法检查,因申请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1020日,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确认,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类型。同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澄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2812202542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处罚款200元;以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处罚款200元,合并执行决定对申请人罚款400元。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取得机动车牌照。另外,申请人虽持有C1驾驶证,但未取得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和驾驶与其所持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400元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检查并发现其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明确告知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及依据、拟处罚结果、享有的相关救济权利等。在申请人表示不作陈述、申辩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并当即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澄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28122025425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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