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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一案 〔2021〕澄行复第162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16 15:33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终 止 决 定 书

  2021〕澄行复第162

 

申请人崔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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