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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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1-04148 生成日期 2021-12-06 公开日期 2021-12-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级) 财政 关键词 经济,产业,财务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此页无正文)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21126

 


附件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

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87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强市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澄委发〔202136号)(以下简称“产业强市30”)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与上级切块资金统筹使用;具体奖补资金原则上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的贡献按照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标准分类情况进行分档兑现;企业同一或相近项目按就高原则只能申请一项扶持;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我市政策支持的,可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扶持。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产业强市”战略、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制订和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负责项目立项并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专项资金指标下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含靖江园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含委托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项目应当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以下范畴:

(一)支持企业装备提升。

(二)支持融资担保企业发展。

(三)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六)支持军民融合产业。

(七)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八)支持淘汰关停,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九)支持大企业集团提升经营业绩,鼓励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

(十)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集聚发展和基地建设。

(十一)支持企业举办、参加各类展会。

(十二)其他相关费用:

1.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2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的其他相关活动和重要事项的费用。

3.与本级及上级项目相关的评审、审计等费用。

4.淘汰落后产能、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等工作中组织开展核查、评估、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专家等费用。

第七条  申报条件

按当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执行。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企业装备提升

1.对当年完成技术装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新能源、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5G通信、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项目,根据评审结果最高按照当年完成技术装备投资(不含税)的10%进行分档补助,单个企业及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最高1000万元;

2.对当年完成技术装备投资800万元以上的高端纺织服装、金属新材料、石化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最高按照当年完成技术装备投资(不含税)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及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最高500万元。

(二)融资担保项目

对具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的担保机构,年末担保余额8亿元以上、担保户数100户以上且担保倍数超过3倍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当年设立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主要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扶持,其中(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市域范围内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实际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的差额予以3%的补贴;(2)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按照不超过新增计提额的10%予以补贴。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扶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企业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淘汰关停、大企业集团提升经营业绩、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获评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集聚发展及基地的、以及企业举办和参加各类展会的项目按照“产业强市30”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  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

按照市产业发展要求,市工信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及支持项目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受理

(一)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荣誉和资质类除外),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江阴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递交纸质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道、园区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会同级财政部门将材料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推荐上来的项目进行申报资格复审和信用核查。荣誉和资质类项目推行“免申即享”,由市工信局根据相关文件或证书直接确定奖补名单并导入系统。

(二)不适用网上申报的项目,实行线下申报和管理,各镇、街道、园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会同级财政部门将纸质材料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推荐上来的项目进行申报资格复审和信用核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及确定。

市工信局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方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视情况组织实施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通过政府网站和市工信局微信公众平台向社会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信局重审,市工信局认定异议属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及重审确定的项目,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确定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由市工信局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工信局必须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工信局每年负责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视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工信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

对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事中事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该企业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项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11日起施行,《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智能制造)实施细则》(澄工信发〔202024号)、《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澄工信发〔202046号)、《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小微、服务型制造)管理实施细则》(澄工信发〔202050号)、《江阴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澄财工贸〔2020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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