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146号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10月21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10月26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并发回重审。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在天猫平台,店铺营业执照名称为:某公司,因涉嫌虚假宣传问题;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如下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违法行为轻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结论不认可,理由:违法行为不应违法事项轻重与否而做出处理或者不处理的结论且涉案产品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涉案食品宣传为无糖食品,实际含有高额糖分,万一有糖尿病人因虚假宣传而误食该产品,导致引发血糖升高,还有可能会导致出现糖尿病的急性并发症,比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被申请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把普通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当做儿戏,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竟然如此草草结案,被申请人明显是包庇渎职,请求发回重审。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履行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毛某的投诉材料,9月22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的内容都涉及某公司涉嫌在网络店铺发布虚假广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该投诉举报。经过核查,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成立。因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9月30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10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销售产品“黑芝麻丸”,显示产品名称为“黑芝麻丸九蒸九晒无糖孕妇零食桑葚养发芝麻球丸子某官方旗舰店”。在产品详情中标注有“不添加白砂糖 0蔗糖,无负担 麦芽糖醇调味 入口微甜不腻 营养美味无负担”,在营养成分表中显示有“每100g含碳水化合物 38.6g NRV% 13%”。食品实际外包装无“无糖”字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的规定,该标准中“无糖”的规定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广告宣传。涉案食品包装及标签未标注“无糖”字样,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情形。在产品标题中将“无蔗糖”标称为“无糖”,提供的材料不能完全证明“无糖”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考虑到涉案食品配料表中确未添加白砂糖,某公司提供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显示产品中未检测出蔗糖,证明了“不添加白砂糖”“0蔗糖”等内容的真实性,且产品页面详情中显著公示了真实的营养成分表。某公司在被申请人检查后,立即对网店宣传内容进行排查整改,修改涉嫌违法的广告。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单,称某公司在天猫商城店铺中销售的黑芝麻丸产品页面介绍是“无糖孕妇零食”,但不符合GB28050的无糖要求,属于虚假宣传。当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9月30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进行询问,沈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某公司委托某检测技术公司对案涉黑芝麻丸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J-W21094821G),该报告显示案涉黑芝麻丸未检测出蔗糖成分。9月3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9月22日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经查,案涉黑芝麻丸产品名称显示为“黑芝麻丸九蒸九晒无糖孕妇零食桑葚养发芝麻球丸子天某方旗舰店”,在产品详情中标注有“不添加白砂糖 0蔗糖,无负担 麦芽糖醇调味 入口微甜不腻 营养美味无负担”,在营养成分表中显示有“每100g含碳水化合物 38.6g NRV% 13%”。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的规定可知,该通则规定的无糖标准适用于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案涉黑芝麻丸产品营养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无“无糖”字样,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另外,被举报产品在产品名称中含“无糖”字样,尽管案涉黑芝麻丸经检测不含蔗糖,详情页也标示“不添加白砂糖”、“0蔗糖,无负担”等字样,但配料中含有麦芽糖醇,故其不能完全证明“无糖”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考虑到某公司案涉产品确实不含蔗糖且积极配合执法,立即对宣传内容排查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于9月30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办案期限符合上述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