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112号
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行初27号行政判决,本机关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其搬迁的行为重新予以审理,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8月17日收到补正材料,对该案已予受理。因本案疑难复杂,于10月14日决定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采取恶意骚扰、殴打、关押、乱扣罪名的手段逼迫申请人搬迁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其系江阴市黄田港村村民,在黄田港村拥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12〕163号《关于江阴市2012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63号批复),将黄田港村18.7056公顷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内。后经村民代表向江苏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确认该163号批复征收行为违法。2018年6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8]44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2018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江阴市将包括澄江街道集体在内52.0923公顷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人宅基地所在地块被纳入“沿江区域(锡澄运河东侧、韭菜港路西、滨江中路北)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未依法进行征收公告,亦未给予申请人以合法补偿,申请人遂未签署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12月18日起,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强制拆迁的目的,不惜以违反法律为代价,指派多名身份不明的社会闲散人员及社会车辆,采用半夜砸门、围追堵截、非法拘禁、断水断电、破坏公路、跟踪、盯梢、骚扰等极其暴力的违法手段,对申请人及家人生活进行长期密切监视,威胁、强迫申请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其合法居住房屋,导致申请人及家人长期遭受巨大精神压力、人身及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逼迫、威胁被征收人搬迁。然被申请人为达到迫使申请人搬迁的目的,采用上述非法拘禁、断水断电、破坏公路、跟踪、盯梢等及其恶劣的行为,显然有违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仅使申请人难以正常生活,且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及人身财产的严重威胁。故,申请人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复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逼迫申请人搬迁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逼迫申请人搬迁的客观事实,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江苏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12〕163号批复,同意将澄江街道黄田港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2018年,江阴市对沿江区域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被申请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在拆迁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恶意骚扰、殴打、关押、乱扣罪名等手段逼迫搬迁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苏政地〔2012〕163号征地批复、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采取恶意骚扰、殴打、关押、乱扣罪名等手段逼迫其搬迁,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曾实施上述行为。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