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98号
申请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本机关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其搬迁的行为重新予以审理。因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8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于10月14日决定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采取半夜敲门、阻扰副食店经营、恶意寻衅滋事的手段逼迫申请人搬迁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阴市黄田港村村民,在黄田港村拥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12]163号《关于江阴市2012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63号批复),将黄田港村18.7056公顷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内。后,经本村村民代表向江苏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确认该163号批复征收行为违法。2018年6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8]44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2018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江阴市将包括澄江街道集体在内52.0923公顷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人宅基地所在地块被纳入“沿江区域(锡澄运河东侧、韭菜港路西、滨江中路北)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未依法进行征收公告,亦未给予申请人以合法补偿,申请人遂未签署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12月18日起,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强制拆迁的目的,不惜以违反法律为代价指派多名身份不明的社会闲散人员及社会车辆,采用半夜砸门、围追堵截、非法拘禁、断水断电、破坏公路、跟踪、盯梢、骚扰等极其暴力的违法手段,对申请人及家人生活进行长期密切监视,威胁、强迫申请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其合法居住房屋,导致申请人及家人长期遭受巨大精神压力、人身及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逼迫、威胁被征收人搬迁。然被申请人为达到迫使申请人搬迁的目的,采用上述非法拘禁、断水断电、破坏公路、跟踪、盯梢等及其恶劣的行为,显然有违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仅使申请人难以正常生活,且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及人身财产的严重威胁。故,申请人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府提起复议,请求贵府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主观上不存在逼迫申请人搬迁的故意。一江区域旧城改造民房拆迁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法定程序。该拆迁项目是根据江阴市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指导顺应该地块群众的呼声,切实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该项目的实施加快推进了市区现代化建设,提升了城镇化和现代化水平,整个拆迁项目严格按照《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实行协议征地拆迁,一江区域旧城改造民房拆迁房屋共涉及住户2057户,目前剩余黄田港村37户未签约,可以看出该拆迁项目顺民心、合民意、合情合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处理,而无需采用逼迫行为,故被申请人没有逼迫申请人搬迁的主观目的。二、被申请人客观上没有实施逼迫申请人搬迁的行为。被申请人从未安排工作人员针对申请人从事逼迫其搬迁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中,有些人影模糊无法确认人员身份;有些带着工作证件,经与江阴市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拆迁公司)核实系其工作人员。某拆迁公司与被申请人辖区内黄山社区签订了《劳务合同》,提供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所涉及相关服务。双方对服务事项进行了约定,包括负责对征收(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配合做好征收资金测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等工作;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并做好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向被征收(拆迁)人送达公户评估报告、补偿情况公示等相关工作等。合同中还约定,某拆迁公司必须服从甲方派驻项目负责人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同时约定,某拆迁公司应依法依规,安全稳妥地实施项目,加强工作队伍管理,提高员工能力素质,严明工作纪律规矩,做到依法拆迁、真情拆迁、阳光拆迁,不得用违法乱纪行为对待被征收拆迁户,由此发生的人身伤害或安全事故,所有后果由某拆迁公司全权负责。同时,对于第三方公司的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培训,要求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某拆迁公司部分工作人员超出合同范围实施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被申请人未参与组织实施,其行为与被申请人没有关联。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实施其所述的违法手段逼迫搬迁的行为,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2年,江苏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12〕163号批复,同意将澄江街道黄田港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2018年,江阴市对沿江区域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被申请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2018年9月12日,江阴市澄江街道辖区内的黄山社区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作为甲方,江阴市某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拆迁公司)作为乙方,双方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由乙方完成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性工作,具体购买服务事项共分8类,黄田港村含在该合同约定的购买服务区内。在拆迁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半夜敲门、阻扰副食店经营、恶意寻衅滋事的手段逼迫搬迁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苏政地〔2012〕163号征地批复、劳务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了戴工作牌的人员晚上多次到其女儿居住地江阴市丽都花园五期162幢居所敲门及戴工作牌的人员站在副食店门口的视听资料,未提供文字说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行为与被申请人有关联。经被申请人核实,戴工作牌的人员系某拆迁公司工作人员。某拆迁公司作为参与拆迁辅助工作的第三方公司,其工作范围劳务合同有明确约定,对超出工作范围的不法及不当事项,自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供的报警记录,因未注明出处,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