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83号
申请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本机关于2021年7月30日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其搬迁的行为重新予以审理。因本案疑难复杂,于9月26日决定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采取半夜砸门、围追堵截、非法拘禁、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逼迫申请人搬迁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其系江阴市黄田港村村民,在黄田港村拥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12〕163号《关于江阴市2012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63号批复),将黄田港村18.7056公顷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内。后经村民代表向江苏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确认该163号批复征收行为违法。2018年6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8]44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2018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江阴市将包括澄江街道集体在内52.0923公顷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人宅基地所在地块被纳入“沿江区域(锡澄运河东侧、韭菜港路西、滨江中路北)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未依法进行征收公告,亦未给予申请人以合法补偿,申请人遂未签署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12月18日起,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强制拆迁的目的,不惜以违反法律为代价,指派多名身份不明的社会闲散人员及社会车辆,采用半夜砸门、围追堵截、非法拘禁、断水断电、破坏公路、跟踪、盯梢、骚扰等极其暴力的违法手段,对申请人及家人生活进行长期密切监视,威胁、强迫申请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其合法居住房屋,导致申请人及家人长期遭受巨大精神压力、人身及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逼迫、威胁被征收人搬迁。然被申请人为达到迫使申请人搬迁的目的,采用上述非法拘禁、断水断电、破坏公路、跟踪、盯梢等及其恶劣的行为,显然有违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仅使申请人难以正常生活,且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及人身财产的严重威胁。故,申请人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复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主观上不存在逼迫申请人搬迁的故意。一江区域旧城改造民房拆迁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法定程序。该拆迁项目是根据江阴市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指导顺应该地块群众的呼声,切实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该项目的实施加快推进了市区现代化建设,提升了城镇化和现代化水平,整个拆迁项目严格按照《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实行协议征地拆迁,一江区域旧城改造民房拆迁房屋共涉及住户2057户,目前剩余黄田港村37户未签约,可以看出该拆迁项目顺民心、合民意、合情合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处理,而无需采用逼迫行为,故被申请人没有逼迫申请人搬迁的主观目的。二、被申请人客观上没有实施逼迫申请人搬迁的行为。被申请人从未安排工作人员针对申请人从事逼迫其搬迁行为。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实施的违法及不当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某拆迁公司与黄山社区签订了《劳务合同》,提供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所涉及相关服务。双方对服务事项进行了约定,包括负责对征收(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配合做好征收资金测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等工作;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并做好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向被征收(拆迁)人送达公户评估报告、补偿情况公示等相关工作等。合同中还约定,某公司必须服从甲方派驻项目负责人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同时约定,某拆迁公司应依法依规,安全稳妥地实施项目,加强工作队伍管理,提高员工能力素质,严明工作纪律规矩,做到依法拆迁、真情拆迁、阳光拆迁,不得用违法乱纪行为对待被征收拆迁户,由此发生的人身伤害或安全事故,所有后果由某公司全权负责。同时,对于第三方公司的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培训,要求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某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等人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某的行为,超出《劳务合同》工作范围,违反了相关法律,受到了公安机关的依法惩处,完全系个人行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实施其所述的违法手段逼迫搬迁的行为,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2年,江苏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12〕163号批复,同意将澄江街道黄田港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2018年,江阴市对沿江区域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被申请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2018年9月12日,江阴市澄江街道辖区内的黄山社区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作为甲方,某拆迁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由乙方完成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性工作,具体购买服务事项共分8类,申请人所涉房屋在该合同约定的购买服务区内。
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周某、刘某、江某、张某、靳某、陈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根据询问笔录,周某是某拆迁公司、某物业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是某物业员工。2018年,周某接了江阴市1310工程沿江拆迁项目,安排刘某做沿江拆迁河东区域的负责人,陈某是刘某手下员工。江某与朋友许某合伙从事做黄田港村的拆迁工程,主要等户主签完字、搬走后,负责拆房子。张某是许某找来负责拆房子和搬东西的工人。2018年12月,江某将申请人家铁门踢坏。2019年1月8日6时许,刘某与江某合谋,花钱雇佣靳某通过拿花举牌的方式骚扰申请人女儿正常学习。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刘某曾安排所属人员8点到10点之间去申请人家敲门,另有一天晚上安排陈某在申请人家旁边放了两个炮仗,2019年4月6日,陈某毁坏申请人家的承重墙。江某、张某、靳某、陈某于2019年5月,刘某于2020年10月分别被江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另经查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请求中提到的“被申请人采取半夜砸门、围追堵截、非法拘禁、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除去刘某等人实施的骚扰、敲门、放炮仗、毁坏承重墙、踢坏铁门等行为,没有证据证实非法拘禁、围追堵截、断水断电相关事实的存在。
以上事实有苏政地〔2012〕163号征地批复、劳务合同、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刘某等人实施骚扰申请人女儿、恶意敲门、放炮仗、毁坏承重墙、踢坏铁门等行为,目的其一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手段加快工作进度,以期早日完成合同约定事项获取个人利益,其二通过江某的询问笔录得知,江某当时前往申请人家门口看看里面有没有人,被泼了一盆冷水后很火冒,于是就用力朝申请人家铁门踢了一脚,这种行为明显是为泄私愤进行报复。上述行为已超出了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畴,且无任何证据显示刘某等人实施的行为是受被申请人的指使,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刘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申请人的权利侵害亦已经得到了救济。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地块征收拆迁的实施者,对参与拆迁辅助的第三方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在知晓刘某等人的违法及不当行为后,第一时间对某拆迁公司进行了约谈,并无明显过错。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本机关查实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逼迫搬迁行为,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者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