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119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站)行罚决字〔2021〕5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澄公(站)行罚决字〔2021〕504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处理不公开,设赌场老板没有得到什么处理。1、当时双方打架申请人的病被加重,处理的时候申请人给城中派出所民警他不看医院证明。2、开设赌场老板没有得到真正的行政处罚。3、派出所处理打架有偏见,申请人的受伤程度比对方重。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查明:2021年7月2日凌晨5时许,申请人和戴某、陆某、张某等人,采用麻将筒子牌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10元起扎,申请人开庄赌,后申请人和戴某因牛费引发争执,期间申请人采用扔烟头、掐脖子、凳子砸等方式殴打戴某,后申请人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赌博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8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以赌博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三日。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认为处罚不公,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经公安机关调查:2021年7月2日凌晨,被申请人先后接到申请人和戴某报警称被打,被申请人城中警务站民警先后将两人带至医院检查,后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伤势检查拍照,两人均陈述当日用麻将筒子牌赌牛牛时引发争执后被对方殴打,但均否认殴打对方。为此,被申请人城中派出所即受案调查,再次对双方进行询问,并先后询问在场人员林某、丁某、陆某、张某等人,发现当日上述人员确实赌牛牛,但是对于赌资数额却均只有本人陈述,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而提供场地的张某虽承认自己参与赌牛牛,但否认自己是以营利为目的,部分旁证也证实桌旁的牛费是结束后大家一起买早餐的钱。申请人和戴某在派出所再次询问中,申请人仍旧否认自己殴打过戴某,而戴某承认被打后和申请人扭打,张某与林某证实两人有拳打到对方头部或互相揪打的行为,丁某等人反映发生争执之后,是申请人先向戴某脸部扔烟头,且申请人有掐戴某脖子的行为。为此,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人员均存在赌博行为,但赌资数额只有本人陈述,而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地的证据不充分,故被申请人对张某以赌博作出罚款处罚,其余人员因存在投案自首行为而被不予处罚。至于申请人和戴某之间的打架行为,被申请人结合双方到案后的陈述、证人的印证情况、双方的伤势及悔改表现,对申请人和戴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和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凌晨5时许,申请人和戴某、陆某、张某等人,采用麻将筒子牌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10元起扎。后申请人和戴某因收牛费引发争执,申请采用扔烟头、掐脖子、凳子砸等方式殴打戴某。申请人和戴某先后报警,被申请人执法民警赴现场处置并于当日立案展开调查,对申请人和戴某进行伤情检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戴某、陆某、张某、陆某乙、丁某、林某进行询问。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处理决定,对该案延期30日作出。8月19日,经过复核,被申请人作出澄公(站)行罚决字〔2021〕5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赌博行为不予处罚,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行政拘留三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伤势照片、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书面复核记录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赌博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和戴某、陆某、张某等人,采用麻将筒子牌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10元起扎,其赌博违法行为成立。鉴于申请人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赌博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明显不当。
对于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2021年7月2日凌晨5时许,申请人在江阴市河北街238号5幢102室赌博过程中,与戴某因收牛费引发争执,申请人采用扔烟头、掐脖子、凳子砸等方式殴打戴某。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以情节较轻处以三日拘留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提出赌场老板未受到行政处罚。因赌场老板是否应受处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且与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无关,对于该主张本机关不予审查。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处理打架有偏见,申请人受伤比对方重。因申请人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站)行罚决字〔2021〕5042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