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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认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职一案〔2021〕澄行复第8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23 16:49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84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7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处理结果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11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食品商行销售的“纳贝斯饼干”产品,直至申请人行政复议之日止,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处理结果答复,也没有收到延期办理通知书,期间长达四个月之多,已超出法定时间,申请人对此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规,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119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某食品商行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投诉举报。经初步核查,因某食品商行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于121日予以立案,并于125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因某食品商行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涉嫌构成犯罪,被申请人于310日决定移送江阴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于2021121日予以立案,于310日决定移送江阴市公安局依法查处。412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符合程序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1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称某食品商行销售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121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某食品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经营者进行了询问。125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市监消字202103-004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将受理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21日,被申请人向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澄市监协调字〔202103-00822日,被申请人再次对某食品商行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224日,被申请人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复函。310日,被申请人认为某食品商行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决定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依法查处。412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市监涉罪移字〔202103-004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向江阴市公安局移交该案,并作出澄市监消字202103-020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7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举报函、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函、关于协查有关情况的复函、行政处理告知书澄市监消字202103-004、案件调查情况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理告知书澄市监消字202103-020、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条第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1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1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310日,因认为某食品商行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被申请人决定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依法查处,412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市监涉罪移字〔202103-004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向江阴市公安局移交该案,并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澄市监消字202103-020,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案件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行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九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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