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1〕澄行复第89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夏港派出所,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新长江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韩明华,该所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夏)行终止决字〔2021〕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