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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不服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逼迫拆迁一案〔2021〕澄行复不字第9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25 16:59

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澄行复不字第91

孙某:

你于202011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119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本机关对该案重新处理。经过审查,730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817日,收到你的补正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要求依法确认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采取恶意敲门骚扰、搭建帐篷24小时监控的手段逼迫你搬迁的行为违法,但你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所诉行政行为的存在,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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