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1〕澄行复第67号
申请人某食品商行。
经营者刘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处字〔2021〕1700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