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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商行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2021〕澄行复第67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25 16:06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1〕澄行复第67

 

申请人某食品商行。

经营者刘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处字〔20211700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6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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