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1〕澄行复第70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17 16:17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70

 

申请人邢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2193187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6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2193187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苏JXXXXX专项作业车经国家登记注册使用,性质为工程救险。国家为了服务及时,规定不予录入城市禁行,特申请复议,请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216221550分,申请人驾驶苏JXXXXX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滨江西路西外环路,因该路段为货车禁行路段设有货车禁止驶入的交通禁令标志,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现场监控拍摄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2021629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因其实施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2028112193187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2、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其驾驶的是工程救险车行驶可以不受交通禁令标志限制。被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申请人驾驶的虽然是工程抢险车但当天为途经本市的外地车辆,在本市货车禁行区内并无救险作业工作,而禁行道路也非通过江阴的唯一道路,在申请人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并不享有不受交通信号限制的权利,因此对申请人的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32028112193187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为此,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6221550分,申请人驾驶苏JXXXXX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江阴市滨江西路西外环路,江阴市滨江西路为市区甲级限行区范围,且该路口设置了禁止无甲级通行证含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的禁令标志。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编号32028112193187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拍摄的照片、路口禁令标志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中,20216221550分,申请人驾驶苏JXXXXX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江阴市滨江西路西外环路,江阴市滨江西路为市区甲级限行区范围,该路口设置了禁止无甲级通行证含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的禁令标志,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193187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驾驶的JXXXXX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使用性质问题,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6.23《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将“工程救险”类车辆分类在“非营运类”,所附说明为“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据此可知,工程救险车为相关部门使用且用于执行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申请人驾驶的苏JW6938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属滨海宏成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所有,未提供执行相关部门安排的抢修、抢救任务的证据,不属于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6.23规定的工程救险车。申请人认为其驾驶的苏JXXXXX属于工程救险车,可以不受城市禁行之限制的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193187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八月十二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