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1〕澄行复第60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7-16 10:21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60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编号为32028112189084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6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2028112189084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苏BXXXX在虹桥路与环城北路交界处由于交通限行标志不够设置不规范,限左转弯标志设在马路对过右前方,申请人眼睛又不是太好,这边左转弯根本注意不到,并且又有大巴车转弯,所以一直随着转弯,不想在2020128日、9日、14日、16日、17日连续被拍违反禁令标志,交警说他们在128日开始就不间断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给138XXXXXX88提示违章,实际申请人这边短消息根本没收到,直到18日收到短消息,连续告知违章情况。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020)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依据此项,申请人去交警大队跟相关经办人员解释了,他态度比较差,说就是违章了,并且解释说短信息他们通过短信平台系统直接发了的,收不收到是你的事情,还给申请人看了短信平台发送记录,根据交警展示的短信平台发送记录,最早是128日开始发送,但是申请人从移动公司查询的短消息记录最早为20201218日,他又解释即使没有及时发送,他们可以10个工作日内发送,说申请人不服就直接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进行了投诉,交巡警大队给申请人的回复是,叫申请人去移动公司把短消息清单拉下,证明违章信息没有及时接收到的记录,然后再去交警大队和具体处理人员沟通协调下,争取理解。回复投诉的同志态度倒是很好,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等申请人把移动公司单子打好再送至交警大队处理人员时,他还是那样子态度,态度很差,直接叫申请人去投诉或复议,申请人实在没办法,只能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没有及时通知送达处罚决定书,128日交警短信平台就有发送违章信息记录,也就是说交警大队已对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确认,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进行了联系,但直到18日才同时收到4条违章信息,造成申请人后面一系列的违章,所以在这里申请人要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2811218908460并对20201214日、16日、17日交通违章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2020129756分,申请人驾驶苏B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虹桥北路环城北路路口由南向北左转弯,因该路口设置了禁止虹桥北路行驶车辆由南向北左转弯的禁令标志,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202164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因申请人实施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2028112189084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2、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眼睛不大好未注意到有禁止左转弯的交通标志。被申请人认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注意发现并遵守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而申请人未履行该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还提出交警未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该所述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分别在2020128日、9日、14日、16日、17日五次在同地点实施了相同的违法行为。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实施违法的当天都通过短信平台向苏BXXXX小型轿车登记的联系电话“138XXXXXX88”发送过告知信息,如该车登记人的联系电话发生变更而未到被申请人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未收到告知,责任不在被申请人,因此对申请人的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32028112189084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为此,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129756分,申请人驾驶苏B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环城北路虹桥路口时由南向北左转弯,该路口当时设置了禁止直行和左转弯的禁令标志。另查明,车牌号为苏BXXXX小型轿车所有者为曹正兴,登记的联系电话为138XXXXXX88。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编号32028112189084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拍摄的照片、机动车查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本案中,2020129756分,申请人驾驶苏B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环城北路虹桥路口时由南向北左转弯,该路口当时设置了禁止直行和左转弯的禁令标志,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189084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出禁令标志设在右前方,其眼睛不太好注意不到,且是跟随大巴车一起转弯的。因该主张非法定不予处罚的理由,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于1218日才同时收到4条违章信息,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发送违章信息,造成其于1214日、16日、17日再次违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应依法谨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是否及时推送违章信息与其交通违章无必然因果关系。另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于2020128日、129日、1214日、1216日、1217日给138XXXXXX88的手机号码发送交通违章告知信息的证明,申请人虽也提供了手机号码138XXXXXX8820201218日以后的信息接收记录,但鉴于其未提供12月份完整的信息接收记录,不能排除其于1218日前接收到交通违章信息,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281121890846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七月十二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