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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2021〕澄行复不字第6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6-18 10:30

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澄行复不字第64

王某:

本机关于202161日收到江阴市公安局转交的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61日要求你补正。614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为公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另外,你在复议申请书中未写明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综上,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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