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澄行复不字第64号
王某: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日收到江阴市公安局转交的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6月1日要求你补正。6月14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为公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另外,你在复议申请书中未写明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综上,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