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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1-01917 生成日期 2021-06-08 公开日期 2021-07-01
文件编号 澄委编办〔2021〕5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共江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编制,行政人员,干部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中共江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澄委编办〔2021〕55号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江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澄委编办〔2021〕55号

关于印发江阴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民政局:

《江阴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阴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阴市殡葬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阴市婚姻登记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阴市社会福利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江阴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澄委发〔2021〕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阴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为江阴市民政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副科级建制,挂江阴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江阴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牌子。

第三条  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社会救助联动工作的业务协调、数据归集整理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承担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服务工作;承担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

(三)承担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慈善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负责相关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实施;参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指导工作。

(四)宣传贯彻殡葬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殡葬监督检查、殡葬职业教育、殡葬岗位培训等工作。

(五)承担全市福利彩票的销售管理工作。

(六)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均相当于正股级。

(一)综合科。负责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文电、会务、档案、后勤、宣传、安全和党建等工作。

(二)救助一科。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工作,以及相关的指导核查、统计分析、宣传培训、调查研究等工作;负责全市困难家庭信息比对工作;协助承担全市特困家庭精准救助监管和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收集工作;负责“阳光惠民”监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三)救助二科。负责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直接提供或转介落实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服务;协助公安机关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采集DNA数据;负责为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直接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协助指导镇街园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助指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

(四)慈善社工科。负责各项慈善捐款和捐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全市各项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协助承担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工作;协助承担全市志愿服务管理工作。

(五)殡葬管理科。协助指导全市殡葬改革工作;协助承担全市殡葬管理和殡葬设施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

(六)福彩管理科。承担福彩销售管理、福彩文化宣传、福彩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层职数12名,其中科长6名,副科长6名。

第七条  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八条  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第九条  原为江阴市捐赠救助中心、江阴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江阴市救助管理站和江阴市殡葬管理所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澄委发〔2021〕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阴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为江阴市民政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正股级建制,挂江阴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江阴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牌子。

第三条  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承担对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业务指导。

(二)协助承担对全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协助承担全市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站点、家庭养老床位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为全市各类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注册指导和成长性评估等服务。

(五)为各镇(街道)公益坊日常运营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六)协助承担全市各类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和配合各业务主管单位监管工作。

(七)负责所管理的向老年人开放的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八)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第八条  原为江阴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江阴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殡葬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澄委发〔2021〕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阴市殡葬服务中心为江阴市民政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相当于正股级建制,挂江阴市花山殡仪馆、江阴市长泾殡仪馆牌子。

第三条  市殡葬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开展骨灰寄存、骨灰安放、公墓骨灰安葬、墓园绿化、墓碑制作等工作。

(二)提供殡仪服务,开展遗体告别、殡仪引导、告别厅布置、丧葬用品服务、守灵服务、骨灰寄存等工作。

(三)提供遗体处置服务,开展遗体火化、遗体运输、遗体冷藏、遗体化妆整容、遗体脱穿衣等工作。

(四)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殡葬服务中心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市殡葬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

第六条  市殡葬服务中心经费渠道为自收自支。

第七条  市殡葬服务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第八条  原为江阴市花山殡仪馆、江阴市长泾殡仪馆和江阴市花山公墓管理所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婚姻登记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澄委发〔2021〕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阴市婚姻登记中心为江阴市民政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正股级建制。

第三条  市婚姻登记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二)协助承担全市婚姻登记工作。

(三)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四)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婚姻登记中心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市婚姻登记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市婚姻登记中心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市婚姻登记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市婚姻登记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社会福利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澄委发〔2021〕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阴市社会福利院为江阴市民政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正股级建制,挂江阴市儿童福利院、江阴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子。

第三条  市社会福利院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孤儿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保障政策,接受政策咨询,代理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

(二)收容城镇居民中的生活无依靠的孤老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

(三)负责社会弃(婴)儿的养育、治疗、教育、康复、送养和安置工作,代养家庭无力照顾残疾儿童。

(四)负责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协议、为本地区孤儿建档造册;建立孤儿养育状况评估制度;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孤儿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指导;指导家庭寄养工作;积极开展困境儿童服务工作。

(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社会福利院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市社会福利院核定事业编制12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第六条  市社会福利院单位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市社会福利院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市社会福利院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江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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