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1492 | 生成日期 | 2021-05-06 | 公开日期 | 2021-05-06 |
文件编号 | 澄住建〔2021〕5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建设,建筑,监理,信用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住建领域信用修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住建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
关于印发《江阴市住建领域信用修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住建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住建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阴市社会法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澄信用发〔2019〕6号)和《江阴市深化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打造“行业+信用”县域治理样本的实施方案》(澄信用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住建领域法人(自然人)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住建领域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结合住建领域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等记录或者公布的失信信息。
第四条 江阴市住建领域的信用修复由江阴市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城市建设管理科)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息分类范围
第五条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住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12个月。
第七条 一般失信行为主要是指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
除本办法第六条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以外,其他失信行为原则上明确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原则
第八条 信用修复坚持依法依规、信用主体申请、谁认定失信行为谁修复的原则。同时,将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情况及过往信用情况、守信激励情况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在满足最短公示期后,引导失信主体通过做出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失信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十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
(一)提出申请。失信主体向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已经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及整改的证明材料、信用修复承诺书等资料。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最短公示期限(有效期)未满的,不予受理。
(三)作出修复决定。决定受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工作小组召开信用修复会商会议,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作出修复决定(见附件2)。
(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信用修复机构将重新审定并作出决定。无新的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出异议。
(五)修复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信息公示系统要求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参照《江阴市社会法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澄信用发〔2019〕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一)1年内累计2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或一年内累计失信行为9次以上的。
(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6个月的。
(四)1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3件次以上的。
(五)1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2件次的。
(六)涉及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逾期拒不整改的。
(七)失信主休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八)被其他有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的。
(九)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三条 相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记录,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在信用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住建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传递单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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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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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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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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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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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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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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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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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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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满最短 公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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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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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予
修
复
的
情
形
自
查 |
不予修复情形 |
失信主体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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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1年内累计2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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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年内累计失信行为9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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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是否不到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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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信用修复是否累计满3件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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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是否已修复2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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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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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逾期拒不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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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是否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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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其他有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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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承 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记录。
企业法人代表(自然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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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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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企业提交修复申请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2
信用修复传递单
编号: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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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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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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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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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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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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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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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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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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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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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工作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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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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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会签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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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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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停发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使用有效期缩短至: 年 月 日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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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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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