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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1-01491 生成日期 2021-05-06 公开日期 2021-05-0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建设,建筑,监理,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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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澄住建〔2021〕50号(关于印发《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阴市推进“行业+信用”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经依法依规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惩戒、重点关注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主体)。

第三条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信用管理工作。

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惩戒系统和惩戒机制,指导、管理和监督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应用以及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信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能,做好本行业(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报送、应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见附件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对发生的失信行为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见附件2),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报送

按照“谁监管、谁报送”的原则,信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视情节将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初步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重点关注对象;通过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对符合附件1所列严重失信情形、附件2所列一般失信情形行为的,经审核填写《江阴市住建领域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报送表》(见附件3),并报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符合纳入名单条件的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每条信息应当列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符合该内容的相关材料。每条信息应当包括单位法人或者自然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类信息还应当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伤亡人数及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信息还应当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事故隐患类还应当包括隐患等级、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审核

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拟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报信用领导小组,信用领导小组作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决定。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失信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列入名单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三)失信行为认定告知

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各成员单位应将列入事由、依据告知失信主体,送达《江阴市住建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见附件4),并告知其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材料。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材料:

1、申诉人姓名(名称)、地址、证件号码。

2、认定部门名称。

3、申诉请求。

4、主要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提出申诉时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信主体将申诉材料提交到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予以采纳的,则不作为联合惩戒和重点关注对象。不予采纳的,由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江阴市住建领域失信行为认定书》(见附件5),同时告知其信用修复权利。对无法联系的失信主体,可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告知期限届满视为无异议。

(四)信息公布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生成后,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并报送信用管理部门。

  1. <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认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12个月。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自认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失信行为整改期限大于6个月的,重点关注名单公示期限应与整改期限一致。重点关注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转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无明确整改期限且未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2、重点关注期限内再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

    (六)名单修复移出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满最短公示期限后,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接受专题培训、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前提下,提交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申请(见附件6)。经信用领导小组审核,对符合移出标准的失信主体可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情况及过往信用情况、守信激励情况作为移出名单的重要参考。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所依据的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被撤销或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信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收到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信主体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手续。

    第六条  相关信用主体对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经核查确实有误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并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公示;核查无误的,维持原信息。

    第七条  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一)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施工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三)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法律法规、信用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八条  市住建局各成员单位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汇总、审核、修复等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2021版)

    2、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2021版)

    3、江阴市住建领域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报送表

    4、江阴市住建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

    5、江阴市住建领域失信行为认定书

    6、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申请表

    7、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对象管理流程图

     

     

     

     

     

     

     

     

     

 

附件1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2021版)

 

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住房保障方面

1、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责令限期退回或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的。

2、违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复的。

3、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或者在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4、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保障性住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年审或拖欠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租金6个月以上的。

6、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经纪业务的。

(二)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方面

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8、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9、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10、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11、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12、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

13、为依法不得销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

14、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销售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的。

15、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

16、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17、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陪标、串标、弄虚作假、贿赂评委、投标人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规行为的。

18、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19、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20、违规强行接管物业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21、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涉及项目装修、封阳台、搬运“强买强卖”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23、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24、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25、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6、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27、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8、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29、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30、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3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

(三)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32、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34、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

35、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6、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7、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一年内同一工地2次及以上被挂上黑榜或者通报的。

38、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的。

39、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40、智慧监管设施形同虚设,管控不力,一年内同一工地被2次及以上通报的。

41、同一工地发生3次及以上违反强制性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

42、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

4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45、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勘察设计方面

46、以其他勘察、设计企业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的。

47、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的。

48、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9、剽窃、抄袭和私自转让他人成果、产权的。

50、因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51、在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2、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住宅装饰装修方面

53、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敲、砸、改、扩”等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54、施工过程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且拒不整改的。

55、私自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较严重的后果且拒不整改的。

56、存在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等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57、施工、服务、安装及运输过程中,未做好有关人员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及消防安全等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58、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建材企业在服务中存在明显过错,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造成恶性群体事件或导致一年内被投诉5次以上(含5次)的。

(六)房地产估价方面

59、违反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设立分支机构,且承揽估价业务的。

60、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61、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七)人防工程建设方面

62、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取得人防监理资质)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非法转让监理业务;未按照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到岗的;严重违反人防工程技术标准,负有监管责任的。

63、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超越许可证和登记备案范围生产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异地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的;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报备虚假合同;不按照国家人防办颁布的图纸生产;制假售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64、人防检测单位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检测活动;非法转让检测业务的;出具不合格的检测报告,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八)建筑装饰装修方面

65、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3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6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7、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各级行政机关、监察委、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的。

68、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九)其他

69、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比达标表彰、行业资质、绿色建筑标识以及提供虚假材料、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

70、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7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挂靠资质、资格(注册)证书的。

72、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73、依法认定企业由涉黑涉恶人员开办或者参与的。

74、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75、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

76、一年内被住建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累计6次(含)以上;或者一年内同一违法类型被住建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累计3次(含)以上的。

 

附件2

 

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2021版)

 

对发生以下一般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附件1所列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住房保障方面

1、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租金,责令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或补缴租金,经催收拒不腾退或补缴租金的。

2、无正当理由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拒绝年审的。

3、不履行对本单位承租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共同管理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二)房地产市场方面

4、建设单位在业主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打入银行监管账户的。

7、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8、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9、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

10、虚报工程进度或使用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以及未依法将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

11、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12、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13、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

14、电梯、消防、防雷等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保,相关设施设备不能良好运行的。

15、物业服务企业有涉及项目装修、封阳台、搬运“强买强卖”等行为的。

(三)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16、经认定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中标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

17、在招标代理、工程投标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18、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9、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限期未改正的。

20、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限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21、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或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

22、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

23、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导致出现信访投诉,造成较大影响的。

24、经认定施工单位或用人单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农民工群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2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的。

2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27、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者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较大影响的。

28、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9、扬尘管控工作不到位的。

(四)勘察设计方面

30、竣工后,由于设计质量原因,引起业主质量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31、在勘察设计市场动态核查中不合格或被通报批评的。

32、进场前勘察设计报告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33、勘察设计现场记录弄虚作假的。

34、企业在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不予以配合的。

(五)住宅装饰装修方面

35、设计或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存在违规“敲、砸、改、扩”等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行为的。

36、施工过程中,存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行为的。

37、存在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等行为的。

38、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建材企业在服务中存在明显缺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导致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的。

(六)房地产估价方面

39、房地产估价机构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40、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超出有效期限未续期,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41、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不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4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工作的。

43、房地产评估报告没有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者以盖章代替签字的。

44、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未续期,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的。

4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的。

46、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照片、影像资料的保管期限没有达到规定时限的。

(七)人防工程建设方面

47、监理单位(取得人防监理资质)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48、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未登记备案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安装现场管理混乱,在安装期间被责令停工整改的;现场安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程监理和项目法人监督管理的;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安装图纸安装,安装质量缺陷较多的;在安装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伪造记录的;未按规定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和报验的;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不按合同要求提供保修服务的。

49、人防检测单位未按规定成立检测项目组,并选派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进驻现场检测的;检测项目组负责人和现场检测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现场检测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未进行检测记录不全的;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检测标准进行检测的;未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

(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50、中标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

51、在工程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2、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53、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或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

54、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

5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的。

5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九)其他

57、建设单位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的。

58、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

59、一年内被住建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累计3次(含)以上5次(含)以下;或者同一违法类型一年内被住建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累计满2次的。

 

 

附件3

江阴市住建领域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报送表

拟列入单位名称(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证件类型、号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自然人)地址

 

失信行为

 

 

处理措施

 

列入名单依据

依据《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

第    款                              之规定,建议将该单位(自然人)列入: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职能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局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江阴市住建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

 

澄住建信告〔    〕  号

 

                      

经查,因你(单位)存在                            的失信行为,根据《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列入江阴市住建领域                                             名单。

如有异议,须在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认定列入失信管理名单单位(自然人),一份城建科存档,一份交有关职能部门。

附件5

 

江阴市住建领域失信行为认定书

 

澄住建信认〔    〕  号

 

                      

经查,你(单位)                            的失信行为属实,根据《江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列入江阴市住建领域                                               名单。

该名单将按有关规定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并在相关信用网站公开信息。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最短公示期为   

个月,最短公示期满后,你(单位)可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向我局提交移出申请。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被认定列入失信管理名单单位(自然人),一份送市信用管理部门,一份城建科存档,一份交有关职能部门。

附件6

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单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E-mail

 

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履行处罚内容规定的义务及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情况说明

 

(可附页说明)

 

 

信息报送单位

审查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用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用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修复移出

□不同意信用修复

□其他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文书一式四份;2、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3、承诺书4、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7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对象管理流程图

 

wps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6日印发

澄住建〔2021〕5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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