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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2021〕澄行复第30号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9 15:12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1澄行复第30

 

申请人江阴市某加工厂。

经营者杨某,该加工厂厂长。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处字2021070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03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一年四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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