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1144 | 生成日期 | 2021-02-07 | 公开日期 | 2021-02-0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医保,机关,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权力 清单 |
江阴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2020 ) |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备注 |
1 | 0206501000 | 对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办〔2019〕47号) 第三条第(七)项 (七)制定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 | |
2 | 0206502000 | 对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3 | 0206503000 | 对违反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行政处罚 | |
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三十一、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八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
行政处罚 | ||
5 | 0600177000 |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
行政奖励 | |
6 | 0400005000 | 对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
行政征收 | |
7 | 0500040000 | 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行政给付 | |
8 | 0500027000 |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 |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 (五)救助程序:救助对象需要享受医疗救助时,须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卡发放补助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 (一)保障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19〕40号文) (一)行使部门调整权力事项。“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行使部门由省民政部门调整为省医疗保障部门。 【规范性文件】《《江阴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澄委办〔2019〕58号) 第三条(一)拟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药价格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方案。 第三条(十一)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十二)市医疗保障局与市民政局建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衔接机制。 第四条(三)负责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 |
行政给付 | |
9 | 1000585000 | 组织、协调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价格监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条例》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办〔2019〕47号) |
其他 | |
10 | 1000586000 | 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办〔2019〕47号) 第三条第(八)项 (八)负责全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全省一体的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管理在宁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工作,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服务工作。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