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0994 | 生成日期 | 2021-02-02 | 公开日期 | 2021-02-26 |
文件编号 | 澄政发〔2021〕1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建设规划 | 关键词 | 投资,项目,通知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1号)、《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建建管〔2018〕2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5号)及我市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建设模式
(一)市政府组建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作为江阴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集中建设实施和管理单位,负责推进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集中组织建设。
(二)市建管中心履行集中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统筹管理职责。经与项目使用单位会商后,市建管中心可以与江阴城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交通产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等同类型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合同,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职责,履行集中建设过程中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三)集中组织建设可采用分阶段或全过程建设两种模式。采取分阶段集中建设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依据合同,从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部分项目可在主体施工招标完成)至竣工交付使用的阶段实施集中建设;采取全过程集中建设的,市建管中心负责从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实施集中建设。
二、实施范围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应当实行集中组织建设,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工程。
(四)政府指定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工程。
三、计划编制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三年计划、年度计划”梯次推进的计划管理机制。
(一)储备库。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及市委市政府文件等明确的发展要求,研究提出项目清单,由市发改委审核后纳入储备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前期研究。
(二)三年计划。拟纳入三年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并依据相关文件开展绩效评估。经市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前期研究成果或项目建议书,以及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审核后,纳入三年计划管理。纳入三年计划的项目,由市建管中心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等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以及项目选址、用地、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
(三)年度计划。除应急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殊性项目外,拟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三年计划中选取。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具备可研报告审核通过、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土地手续落实到位、建设范围拆迁到位等开工建设条件,确保年度计划的执行率。
四、市建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集中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实施。对采用分阶段集中建设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三)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招投标并签订合同;负责全过程集中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并签订合同;依据集中建设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
(四)负责集中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集中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期、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等进行督促检查,依据合同约定对各参建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考核,对合同条款未明确的事项统筹协调管理。
(五)负责建立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的项目总体情况、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六)参与集中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负责可研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和报审等审批手续办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编制并上报竣工决算;负责向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八)负责所承担的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以及综合评估,定期向市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统计上报项目推进情况,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分阶段集中建设的项目应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共同向市政府报告。
五、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职责
(一)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依此对集中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期、投资控制、质量安全、设计变更等实行动态管理。
(三)审核办理参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
(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编制并上报竣工决算。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定期向市建管中心报告项目推进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项目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参与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
(二)配合市建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三)参与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前置事项办理。
(四)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
(六)明确本单位代表,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七、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发改、行政审批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审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监管、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二)市住建部门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按照职责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对项目投资及资金需求进行评审,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四)市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公用事业、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
(七)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八、实施流程
年度需要集中建设且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依据年度计划或市政府相关要求确定。市建管中心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统筹管理。
(一)实行集中建设的项目,由市建管中心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二)市建管中心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建管中心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省、无锡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三)市发改、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在批复集中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同时批复给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市建管中心。
(四)项目建成后,属分阶段集中建设的,由市建管中心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并承担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服务;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交付项目使用单位,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全过程集中建设的,由市建管中心负责相应工作。
(五)项目投用后原则上3个月内,市建管中心根据建设模式,单独或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市建管中心可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发挥集中建设项目引领示范作用。市建管中心、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在工程质量、标准化星级工地、创新创优、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二)提升集中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市建管中心要建立完善项目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集中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能力,做好对项目参建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要建立与项目相匹配的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配足相应的工程技术、造价核算、基建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严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
(三)强化集中建设项目监管。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加强行业监管,加强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对涉及集中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建立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积极协同推进落实。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体系的完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细化相关标准及操作流程。市建管中心、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要依据本办法要求,主动加强衔接,优化内控机制,配齐配优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共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工作有效落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尚未启动施工招标的项目均按照本规定执行,已经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由原部门(单位)继续实施。
政策关联解读: 《江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