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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2021〕澄行复第18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3-30 17:08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2021澄行复第18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

负责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281220239413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3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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