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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2021〕澄行复第12号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3-30 16:47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12

 

申请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就“20051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即江阴市人民政府查明的68.78亩与实际被征用耕地37.9695亩之缺额30.8105亩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等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以下简称“本组”)村民,2020625日,受同组村民委托,曾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24日,被申请人以(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1)、你申请公开“20051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的“政府征地批准相关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本机关予以公开,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见附件1-10);(2)你申请公开“20051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的“有关支付、安置凭证”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江阴市人民政府新桥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你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江阴市新桥镇新郁中路128号,联系电话:0510-86126000824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所作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117日,贵府以((2020)澄行复第1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20211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除提供原已提供的“20051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的“政府征地批准相关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外,还提供了“20051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的“有关支付、安置凭证”。但须指出,1、《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2、《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27条规定,征用农户承包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承包地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第28条规定,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依法应当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部分,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发给被征地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留,禁止以任何理由分期或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被征地农户同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其安置补助费和规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支付。3、《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93号)第1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第19条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3个年龄段:(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第20条规定,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第21条规定,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22条规定,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24条规定,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29条规定,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第30条规定,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  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第31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  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此可见,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尤其是征收农民(农户)承包地,在行使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该农民(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户)。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2、征收农民(农户)承包地,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应当补偿给被征地农民(农户)的部分,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农户),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发给被征地农民(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禁止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被征地农户同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其安置补助费和规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基本生活保证资金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支付。3、征地补偿资金实行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4、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同时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20211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供给申请人的(实际由新桥镇政府提供的)“200511 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的“有关支付、安置凭证”,并不是我国会计制度或者法律意义上“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安置凭证”。该所谓的“支付、安置凭证”,根本无法证明被申请人自200511日至今征收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后,向圩里村15组(原5组)被征地农民(农户)支付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因为,1、《江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审核花名册(93号令)》,根本无法证明系经江阴市政府确定的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名单,且被申请人在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名单经江阴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已经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况且,该花名册仅系新桥镇政府编制的《表格》,而非我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凭证;故该花名册依法不具有从预存款账户中“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安置凭证”的法律效力。2、《表格》(澄征地办(20145号新老庄园路之间22.33亩)、《征用结算明细表》(圩里村海澜征地及二村用地)、《通兑回单(借方)》(2016123日)、圩里村收款凭证(2016128日)等1.4818公顷地块资料,根本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该批次地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已经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圩里村村委,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承包经营该土地的农民(农户)。圩里村村委会在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名单经江阴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已经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3、《国土局、财政局资金解缴联系单(撤组)》(2018510日),按照《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28条“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依法应当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部分,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发给被征地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禁止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的规定,该联系单(撤组) 只能证明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但却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该批次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已经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圩里村村委会,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承包经营该土地的农民(农户),圩里村村委会在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名单经江阴市政府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已经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4、圩里村收款凭证(20151117日)、《通兑回单(借方)》(20151124日)、圩里村收款凭证(200614日),根本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该批次地块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已经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圩里村村委会,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承包经营该土地的农民(农户),圩里村村委会在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名单经江阴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已经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5、《圩里村南环路北侧周家堂地块土地明细(澄征地协(20145号)》,根本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该批次地块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已经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圩里村村委会,将青苗补偿费支给承包经营该土地的农民(农户),圩里村村委会在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名单经江阴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已经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圩里村南环路北侧周家堂地块与申请人所在的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所有土地,根本毫无关系可言。6、圩里村收款凭证(2014526日)、圩里村收款凭证(2008724日)、圩里村南环路北侧地块土地明细等8.6933公顷地块资料、圩里村南环路北侧徐巷里地块土地明细(澄征地协(2012375号)、圩里村收款凭证(2014526日)、圩里村收款凭证(2018724日,威尔顿广场一期)等4.3905公顷地块资料、圩里村海澜马场征用土地面积计算、2011年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圩里村收款凭证(2012320日)、海澜国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其中6.25公顷为环卫所)等2.1871公顷地块资料、新桥村收款凭证(2007131日)、圩里村收款凭证(2007120)、圩里村收款凭证(200614日)等10.5170公顷地块资料,根本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该批次地块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已经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圩里村村委会,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承包经营该土地的农民(农户),圩里村村委会在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名单经江阴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已经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也就是说,20211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供给申请人的“20051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的“有关支付、安置凭证”并不是我国会计制度或者法律意义上“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安置凭证”。更何况,该所谓的“支付、安置凭证”,本根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该批次地块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已经从预存款项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圩里村村委会,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承包经营该土地的农民(农户),圩里村村委会在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名单经江阴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已经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同时,在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名单经江阴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已经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鉴于此,申请人不得不再次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前,谨请贵府按照我国关于“土地征收、尤其是征收农民(农户)承包地、对农民(农户)进行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在查明申请人所在的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所有土地、尤其是农民(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向被征地农民、尤其是向承包经营的农民(农户)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真相”基础上,责令被申请人公开被其隐瞒至今的圩里村15组(原5组)“20051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的“有关支付、安置凭证”,且系我国会计制度或者法律意义上“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安置凭证”,以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确保申请人及圩里村15组(原5组)村民的合法权益,免受被申请人的不法侵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1119日收到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澄行复第102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因本案情况复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215日发出澄自然资规依告〔2020〕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1112日向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5份政府批准文件、5份征收土地协议书及调取的有关支付、安置凭证。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时间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规定。1、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所要求公开的“20051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经检索“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系统”,共检索到涉及圩里村15组的征地信息5个,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5个征地信息所对应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协议书提供给了申请人。2、“有关支付、安置凭证”,征收土地协议书虽由江阴市统一征地  办公室签订,但征收土地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相关补偿款由市财政委托新桥镇人民政府支付给村组,被申请人并不掌握该方面的信息。为此,被申请人于20201222日向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函》,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于202117日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征地补偿款由镇政府支付到村的凭证及圩里村15组江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审核花名册。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时,一并将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准确。谨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0 6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0511日至今政府历年征用新桥镇圩里村15组(原5组)集体耕地即江阴市人民政府查明的68.78亩与实际被征用耕地37.9695亩之缺额30.8105亩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经过检索,被申请人共检索到涉及圩里村15组的征地信息5个。724日,被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5份政府批准文件、5份征收土地协议书,同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被申请人不掌握,并提供了可能掌握该信息的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825日第一次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1117日,本机关作出2020〕澄行复第1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1215日,被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告〔2020〕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1222日,被申请人向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函》,请求其协助提供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支付、安置凭证”。202117日,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将经过检索得到的征地补偿款支付到村的凭证及圩里村15组保障名单提交给被申请人。112日,被申请人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5份政府批准文件、5份征收土地协议书、圩里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花名册、征地费用支付凭证等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4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2020〕澄行复第1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关于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函、情况说明、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对于对“征地批准文件、补偿安置的相关协议”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在2020澄行复第1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该主张已作出认定,在本案中不再赘述。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有关支付、安置凭证”,被申请人将征地费用的相关支付凭证及所涉失地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安置凭证提供给申请人,其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三、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本机关于20201117日作出〔2020〕澄行复第1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于1215日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告〔2020〕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21112日作出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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