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澄行复第06号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2020年12月28号的举报编号:1320281002020122836566580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公平公正全面以程序合法的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重新全面认真的调查,并依法处理,继续履行未履行之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责。限期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编号:1320281002020122836566580,重新做出具体的书面行政回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编号:1320281002020122836566580,举报“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XXX旗舰店”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为食品经营单位,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已提供检查批次的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请联系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决定,申请人不同意,主要有如下:1、被申请人回复,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本次产品合格,跟本次购买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2、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以上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和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对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依法重新调查,限期重新做出具体的书面的行政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是本人实名制注册的12315账号且是实名举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因被举报单位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投诉举报。因被申请人之前已对某公司就同一被举报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得知,某公司确为投诉食品“XXX香辣鲜蔬自助火锅”的销售经营者,采购该商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外包装标签亦未发现违法事项,无明确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告知了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二、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举报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该种规定对举报的主体不作资格限制,即体现了行政机关的监管实质上是保障不特定公众利益的秩序性监管。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调查处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本案中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告知了对其举报处理的结果,该告知行为未给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12315公共服务平台投诉举报某公司销售的“XXX香辣鲜蔬自助火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网站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告知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消费者举报书、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被投诉单位某公司在进货时检查了生产商的生产许可资格以及涉案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外包装标签并未发现违法事项,某公司无明确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1年1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当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