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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1-00925 生成日期 2021-02-09 公开日期 2021-03-08
文件编号 澄政发〔2021〕1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应急管理 关键词 事件,通知,应急预案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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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1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江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澄政发〔2006〕128号)同时废止。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镇(街道)、开发区领导机构

2.6  现场指挥部

2.7  专家组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公开

4.6  处突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5.2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安全防护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6.9   公共设施保障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6.11  技术支持与科技保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审批和衔接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5  宣传与培训

7.6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  江阴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9.2  江阴市突发事件市级专项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表

9.3  江阴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江阴市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发生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在无锡市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植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镇街园、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结构完整的应急管理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5)依靠科技,强化培训。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适用的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避免产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对本市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江阴市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必要时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提请无锡市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江阴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按规定上报无锡市和上级人民政府,并在无锡市及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由市长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二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办各分管副主任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镇(街道)、开发区的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

1.7  应急预案体系

江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市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

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会等针对面临的风险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1.7.2  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承担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安排,制定应急工作手册,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道)、开发区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江阴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政府成立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市应急委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承担市应急委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委办)的日常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应急委办主任。市应急委办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应急能力建设;联系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承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市应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4  工作机构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5  镇(街道)、开发区领导机构

地方党委领导下,镇(街道)、开发区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灾害监测组、抢险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舆情管理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基础设施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要求,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7  专家组

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专家库成员视本市实际情况更新补充。

江阴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1,江阴市突发事件市级专项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表见附件9.2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管委会)。

统筹建立和完善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江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市气象局履行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职能,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与运维,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的流程,建立和完善有机衔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公开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3.3  预警措施

布黄色、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配合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市、镇(街道)和开发区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规范的基层网格员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向驻澄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信息报告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报送、先报后核、横向报送和以快为主的原则。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电子传真、电子信箱、应急指挥系统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敏感性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上报信息。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治病救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市、镇(街道)和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镇(街道)和开发区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镇(街道)和开发区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及发展情形,按照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开展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带领市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3.2  现场指挥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市、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协同联动

驻澄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指挥中心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调用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②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

③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④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⑤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⑦加强舆情的研判和疏导工作,关注事态发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⑧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信息公开

市、镇(街道)和开发区会同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江阴市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江阴市政府应当及时做好权威信息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处突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宣布处突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逐步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江阴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详见附件9.3。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江阴市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向无锡市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江阴市政府应当配合无锡市及上级政府做好总结调查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2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镇(街道)、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支持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镇(街道)、开发区、机关团体等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镇街园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大力发展培育社会救援和民兵救援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江阴市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协调驻澄部队全力配合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长江流域等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6.2  财力保障

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本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作用,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3  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市、镇(街道)和开发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安全防护保障

市、镇(街道)和开发区及有关部门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5  治安保障

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数据上报制度,同时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库,确定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等。

市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统一性和规范性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9  公共设施保障

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局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局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1  技术支持与科技保障

市政府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市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市人民政府指导并鼓励镇(街道)、开发区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镇(街道)、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市县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长三角、苏锡常、沿江流域等地区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江苏省沿江(江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建立本地区预案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应涵盖风险辨识、应急资源、责任分配与联动机制、能力提升和应知应会等要素。

7.2  预案审批和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落实工作方案,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7.5  宣传与培训

7.5.1  宣传教育

市、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教育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全市学校、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7.5.2  培训

市、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在“江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等网站上开设市综合减灾信息专栏,及时发布市应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应急突发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7.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江阴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江阴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9.2  江阴市突发事件市级专项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表

9.3  江阴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9.1

江阴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附件9.2

江阴市突发事件市级专项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表

序号

预 案 名 称

牵头责任单位

1

江阴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网信办

2

江阴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外办

3

江阴市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发改委

4

江阴市粮食应急预案

发改委

5

江阴市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发改委

6

江阴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公安局

7

江阴市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局

8

江阴市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局

9

江阴市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用事业局

10

江阴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公用事业局

11

江阴市市区公共污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用事业局

12

江阴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局

13

江阴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长江除外)

交通运输局

14

江阴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长江除外)

交通运输局

15

江阴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水利局

16

江阴市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局

17

江阴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商务局

18

江阴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广旅游局

19

江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健康委

20

江阴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卫生健康委

21

江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22

江阴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23

江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管理局

24

江阴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25

江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26

江阴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27

江阴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28

江阴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29

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30

江阴市突发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31

江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32

江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局

33

江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局

34

江阴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局

35

江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局

36

江阴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消防救援大队

37

江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局

38

江阴市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海事局

39

江阴市长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海事局

 
 

 

 

附件9.3

江阴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政策关联解读: 《江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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