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1-00645 | 生成日期 | 2020-08-12 | 公开日期 | 2020-08-20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函 |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环卫,提案,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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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0185号提案的答复函 | ||||
临港开发区: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环卫收费标准的建议》,市政协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环卫事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卫体质和运作机制改革,全市环卫质量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为我市2017-2019年顺利通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旅游城市的复审迎检等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江阴环卫管理水平在全省名列前茅。
一、基本情况
2008年起,江阴市生活垃圾收费为两部分:
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江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6号)文件精神,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负担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每人每月3元。每年收费考核按《江阴市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实施办法》(澄财发〔2018〕8号)执行。主要用于全市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和果蔬)终端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二是生活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按照《关于明确江阴市环卫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澄价发〔2008〕79号)执行。主要用于环卫日常作业管理的专款专用。
二、目前情况及存在问题
2016年5月份起,全国全面执行营改增制度,国地税合并。原工商局、城管局职能调整,收费的行政管理主体发生变更。同时,江阴集成改革后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职能下沉至各镇街园。为此,2017年,江阴市人民政府修订并印发《江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在本办法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委托下列单位收取:(一)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以及代扣代缴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企事业单位其他临时用工、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暂住户和居住在本市的其他住户,由市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收缴。根据市常务会议纪要(澄政纪〔2019〕8号)精神,从2019年起,各镇街园为个体工商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新的征收主体。明确由市财政强化督查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板块,全额返还征收所得,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板块,缺额部分在结算中扣除。
环卫费收缴存在的两点不足:一是无法应收尽收。环卫服务费的缴纳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但实际生活垃圾处理费仅对在职职工进行收取,无法做到全覆盖。二是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偏低。持续执行2008年收费标准,随着生产资料和人力成本等上涨因素,该收费标准偏低。
三、下阶段工作计划
环卫行业是为社会提供非物质性公益服务的,在贯彻环境保护“谁污染、谁负担;谁服务、谁受益”的原则下,实行有偿服务已成为环卫行业增加积累、加快发展的必要手段。但是,环卫收费调整不是一蹴而就的,程序复杂、调整难度较大,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调研,推进工作落实。
一是明确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收费标准,按照《江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澄政规发〔2017〕6号)中相关规定收取范围及收取标准依法征收;环卫有偿服务要按照《关于明确江阴市环卫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澄价发〔2008〕79号)相关标准执行,做到应收尽收。
二是加强调研,推动工作落实。公用事业局将展开调研前期准备工作,拟引进专业机构充分考虑CPI增长、用工成本增加、机械化设备投入增加等导致环卫费用上升的因素,并广泛征求各镇街园、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适时提出调整方案。
三是加大投入,提升服务质量。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公用事业局按照职责,指导和督促属地政府履行环境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卫精细化作业标准,提升环卫作业水平。同时,督促属地政府增加环卫机械设备投入,提升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等。公用事业局将加强环卫作业高质量发展考核,进一步提高全市机械化和人机一体化作业水平。
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电话:86099650)
江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